第一章 青岛解放前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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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12月10日,北洋政府从日本手中收回胶澳租借地,辟为商埠,设胶澳商埠
督办公署, 直隶北洋政府管辖。1924年4月,胶澳商埠改组督办公署,始设民政科,
科下设行政、 警务、学务、实业等4股。民政科掌管事项包括警察、保安、卫生、防
疫、户籍、赈恤、救济、港湾行政、教育等。
1925年7月25日,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改为胶澳高埠局,废除督办,设置总办,受
山东省政府直辖。 是年9月,商埠局始设教育局,将民政科学务股事务划归教育局管
理。10月,又添设卫生事务所,将民政科关于卫生病院及防疫事项划归该所管理。民
政科原4股归并为行政股和警务股。
1929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局,成立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从原商埠
局民政科内分出社会科,下设总务股、人事股,掌管社会行政事务。同年7月2日,改
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为青岛特别市政府。同月20日,青岛特别市社会局正式成立,接管
前专员公署民政科和社会科,掌管农工商、劳动、公益等事项。
社会局机构设置一、二、三、四科,分别掌理部务、农工商事宜、劳动行政、办
理公益慈善社会事宜。
1930年3月,将原设教育、卫生两局掌管之业务归并于社会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青岛市政府仍设社会局。
1946年2月2日, 青岛市政府秘书处增设民政科,主办民政及自治事项。1947年3
月1日, 青岛市政府又设民政局,掌理自治保甲、区域划定、选举、户籍行政、社会
礼俗宗教、禁烟禁毒及其他民政事项。
1947年5月24日, 南京国民政府核准修正《青岛市政府组织规程》中规定社会局
掌理下列事项;粮食管理、社会福利、人民团体组织训练、劳工行政及劳资争议处理、
合作指导、度量衡检定、新生活运动及其他社会行政事项。
1948年5月,社会局业务范围又增添关于工商农渔矿行政及物价管理事项同。
1948年9月民政局裁撤后,社会局增设民政科和军事科,接办民政及军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