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12月10日,北洋政府从日本手中收回胶澳租借地,辟为商埠,设胶澳商埠
督办公署, 直隶北洋政府管辖。1924年4月,胶澳商埠改组督办公署,始设民政科,
科下设行政、 警务、学务、实业等4股。民政科掌管事项包括警察、保安、卫生、防
疫、户籍、赈恤、救济、港湾行政、教育等。
1925年7月25日,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改为胶澳高埠局,废除督办,设置总办,受
山东省政府直辖。 是年9月,商埠局始设教育局,将民政科学务股事务划归教育局管
理。10月,又添设卫生事务所,将民政科关于卫生病院及防疫事项划归该所管理。民
政科原4股归并为行政股和警务股。
1929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局,成立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从原商埠
局民政科内分出社会科,下设总务股、人事股,掌管社会行政事务。同年7月2日,改
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为青岛特别市政府。同月20日,青岛特别市社会局正式成立,接管
前专员公署民政科和社会科,掌管农工商、劳动、公益等事项。
社会局机构设置一、二、三、四科,分别掌理部务、农工商事宜、劳动行政、办
理公益慈善社会事宜。
1930年3月,将原设教育、卫生两局掌管之业务归并于社会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青岛市政府仍设社会局。
1946年2月2日, 青岛市政府秘书处增设民政科,主办民政及自治事项。1947年3
月1日, 青岛市政府又设民政局,掌理自治保甲、区域划定、选举、户籍行政、社会
礼俗宗教、禁烟禁毒及其他民政事项。
1947年5月24日, 南京国民政府核准修正《青岛市政府组织规程》中规定社会局
掌理下列事项;粮食管理、社会福利、人民团体组织训练、劳工行政及劳资争议处理、
合作指导、度量衡检定、新生活运动及其他社会行政事项。
1948年5月,社会局业务范围又增添关于工商农渔矿行政及物价管理事项同。
1948年9月民政局裁撤后,社会局增设民政科和军事科,接办民政及军事业务。
第一章 青岛解放前机构设置
1922年12月10日,北洋政府从日本手中收回胶澳租借地,辟为商埠,设胶澳商埠
督办公署, 直隶北洋政府管辖。1924年4月,胶澳商埠改组督办公署,始设民政科,
科下设行政、 警务、学务、实业等4股。民政科掌管事项包括警察、保安、卫生、防
疫、户籍、赈恤、救济、港湾行政、教育等。
1925年7月25日,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改为胶澳高埠局,废除督办,设置总办,受
山东省政府直辖。 是年9月,商埠局始设教育局,将民政科学务股事务划归教育局管
理。10月,又添设卫生事务所,将民政科关于卫生病院及防疫事项划归该所管理。民
政科原4股归并为行政股和警务股。
1929年4月, 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局,成立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从原商埠
局民政科内分出社会科,下设总务股、人事股,掌管社会行政事务。同年7月2日,改
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为青岛特别市政府。同月20日,青岛特别市社会局正式成立,接管
前专员公署民政科和社会科,掌管农工商、劳动、公益等事项。
社会局机构设置一、二、三、四科,分别掌理部务、农工商事宜、劳动行政、办
理公益慈善社会事宜。
1930年3月,将原设教育、卫生两局掌管之业务归并于社会局。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期间,青岛市政府仍设社会局。
1946年2月2日, 青岛市政府秘书处增设民政科,主办民政及自治事项。1947年3
月1日, 青岛市政府又设民政局,掌理自治保甲、区域划定、选举、户籍行政、社会
礼俗宗教、禁烟禁毒及其他民政事项。
1947年5月24日, 南京国民政府核准修正《青岛市政府组织规程》中规定社会局
掌理下列事项;粮食管理、社会福利、人民团体组织训练、劳工行政及劳资争议处理、
合作指导、度量衡检定、新生活运动及其他社会行政事项。
1948年5月,社会局业务范围又增添关于工商农渔矿行政及物价管理事项同。
1948年9月民政局裁撤后,社会局增设民政科和军事科,接办民政及军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