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革命烈士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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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中,对认定
革命烈士的范围和条件作了统一的规定。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1965年7月7日,内务部下达了《关于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再给予烈士
称号的通知》。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这是国家专为褒扬烈士工
作制定的重要法规。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
说明书》。
1981年1月3日,民政部优抚局《关于追认革命烈士问题的函》规定:《革命烈士
褒扬条例》公布以前,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牺牲尚末追认革
命烈士的,不再补办追认手续,今后凡遇此类情况,作因分死亡处理。
1981年,青岛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及山东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编印了《山东省
青岛市革命烈士英名录》。除报送民政部、省民政厅外,分别发送市委、市人大、市
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珍存。《青岛市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市区革命烈士
207名;外籍革命烈士496位。其中包括在青岛市牺牲的外县市烈士和有亲属在市内各
区居住的外籍烈士。对越自卫反击战中青岛籍英勇献身的革命烈士共47位。
青岛市区从1982年编纂烈士英名录后至1990年,经省政府批准追认为革命烈士的
有:
段景钦 刘绪春 赵统绥 刘福忠 李继仁 周崇德 朱耀华 边鑫华 栾维哲
张纪斌 马鹤芳蔡考成 赵俊杰 杨 永 黄玉芹(女) 陆利京 周新民 刘桂伦
严力宾 薛文英 邵承禄
1983年,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民政部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于8月1日
给全市5509名烈士亲属换发、补发了新的《革命烈士证明书》。是年,全市共有革命
烈士15163名(包括有直糸亲属在青岛市居住的外籍革命烈士) 。在换发、补发《革
命烈士说明书》的工作中,各县、区民政部门组织优抚干部认真地进行了调查登记核
实审批,较全面地掌握了烈士事迹及其家属的情况。通过换证、补证工作,统一了革
命烈士的证件,建立健全了烈士档案,褒扬了革命烈士的献身精神,进一步落实了优
抚政策,提高了烈属的社会地位。
1984年,山东省民政厅编印的《山东省著名烈士名录》第二卷收录了青岛市市区
18名著名烈士,并记载了简要英烈事迹。他们是:
辛宗山 陆广德 于承荣 贺昌清 周茂盛 刘洪传 陆建民 曹书福 郗永义
于吉清 薛见密 于明富 王有海 房肇瑞 韩 彬 王道浚 王会表 刘嵩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