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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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在群众优待的同时,国家每年都拨出一部分专款,
用以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临时补助,一种是定期宣补
助。
临时补助 解放初,青岛市人民政府各级民政部门贯彻执行“介绍职业,组织生
产为主,结合实物补助为辅”的优抚工作方针,积极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生产自救,帮
助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49年6月至1952年8月,介绍优抚对象长期就工的
累计有2274人,临时就工的7546人。全市生产自给的优掩饰对象达4614户,21090人;
半自给的685户,2493人;不能生产、生活有困难的有153户,343人。
1950年7月, 青岛市区有优抚对象2619户,12774人。其中,烈属27户,102人,
军属1950户,9488人,工属582户,2976人,荣军56人,复员军人152人。当年,政府
拨出优待粮36139斤,补助款260万元,食盐2170斤,优待安排救济贫困烈军属及荣复
军人生活。1952年12月,全市优抚对象增加到6118户,29274人。其中,烈属152户,
682人; 军属4402户,19154人;工属678户,3310人;在乡荣军及其军属116户,541
人;复员军人及其军属770户,5587人。
1951年底至1952年春节前两个月内, 青岛市给优抚对象发放救济粮,苞米14383
斤、地瓜干28900斤、谷子65斤、小米70斤。发放救济款91931万元(旧人民币),救
济了1974户, 5627人。 另外,还给1995户,4062人救济衣物计:棉衣1750件、棉裤
2108条、 棉被140床、大衣6件、鞋590双、帽子33顶。市民政局又召集有关部门研究
决定: 1952年春节期间,优待救济贫苦烈军工属,大人每人每天粮食1斤,10岁以下
小孩0.5斤。 春节发给白面,大人1。5斤,小孩1斤;每户发猪肉1斤。10万斤救济粮
分配如下:市南区1.7万斤,市北区2.5万斤,台东区1.2万斤,台西区0.9万斤,四沧
区1.6万斤,浮山区1.3万斤,余0.8万斤作补充。对年老力衰有病无收入的优抚对象,
除发给救济粮和补助款外, 对治病的医药费给予减免报销。1949~1952年8月,共报
销医药费379万元(旧人民币) ,累计受惠的烈军工属7874人次。此外,为优抚对象
子女入学减免学杂费,给予助学金。1951年,全市中小学为烈军属子弟2586人减免学
费, 大、中学生烈军属子弟享受助学金的有258人。优抚对象子女基本上消除了失学
现象。 1952年,青岛市政府发放救济款53230万元(旧人民币),共救济补助贫苦烈
军工属22424人次。1953年,且市有9%的贫苦烈军属受到政府经常或临时的实物补助。
全年政府发放优抚补助款8.71亿元 (旧人民币) 。 1962年, 青岛市共有优抚对象
12113户, 45156人。有54%的烈军属得到国家补助款的救济。全年共发放生活补助款
5.7万元。 其中,定期宣补助1.9万元,临时补助3.8万元。对吃粮有困难的35名孤老
烈属和889名革命残废军人, 帮助解决了口粮及副食品照顾的问题。房产管理部门给
130户优抚对象调整住房254间, 在农村帮助75户优抚对象修缮了房屋。还为906户穿
衣有困难的发布票5340尺,为烧柴有困难的184户烈军属解决煤炭6.6万斤。
1963年,青岛市民政部门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生活补助,从春节前后至三
四月份,为吃过头粮的1198户(次)补助地瓜干1.54万斤;给1994户(次)补助面粉
3万斤; 为380户在冬季缺少棉衣的发棉衣184件、棉布1668尺、棉花20斤;为烧柴有
困难的978户烈军属解决煤炭17万斤、 烧草2万多斤。市区为242户优抚对象调整解决
了住房困难问题。 全市共发放生活补助款5.2万元,补助了5857户次。1971年,青岛
市临时补助烈军属369户, 1760人,复员军人487人,共发临时补助款13254元,每户
平均得补助15.48元,1972年,全市临时补助烈军属369户,1760人,复员退伍中央全
会487人, 共发放补助26649元。1975年,青岛市区共发放优抚补助款7万余元,补助
优抚对象680户,1145人。1976年,临时补助1536户,发放补助款共5.6万元。1979年
全市临时补助66506人次。 1980年以后,随着定期定量补助面的扩大和定补标准的提
高,临时补助对象逐年减少。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57年开始,青岛市对45名孤老烈军属和烈士遗孤(包括牺牲、
病故、 失踪军人的孤老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山东省统一规定,1
户1人的, 每月补助2~3元;2人的,补助3~5元。1958年,全市定期定量补助104调
用,166人。
1960年严重自然灾害时,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委、省人委的批示扩大定补范围,提
高定补标准。享受定补的对象除孤老烈军属和烈士遗孤外,又增加了在乡老红军和家
庭人口多、劳力少、享受集体优待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直糸亲属,三等残废军人和
老病弱的复员军人。 调整后的定补标准:(1)烈属: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0~15
元。(2)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的复员军人: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5元;家住城
市的,每人每月7~10元。(3)老红军: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62年,青岛市享受定
期定量补助的烈属550户, 1446人,复员军人497人,共发放定补款19018元,占全年
补助款总数的33%。各县、区对35名孤老烈属和889名重残废军人中生活、口粮方面有
困难的, 给予副食品照顾供应。1964年,登高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军属共621户,其中
烈属246户,军属375户。1971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烈属184户,299人;军属
15户,64人;复员军人107人。共发放定期补助款2.5万元。1972年,登高定期定量补
助烈军属207调用,复员军人158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24474元。1976年,有215户
优抚对象享受了国家定期定量补助,国家发放的补助款达5.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根据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
定量补助工作的决定》,放宽了定期补助条件,提高了定补标准,把国家补助款的70%
用于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11月,山东省重新确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和标
准。
1980年,各县、区按照60%~80%的面扩大烈属定实对象,以10%~15%的补助面扩
大复员军人的定补对象。调整后,市内5区定补烈属从原100户,101人,增加到157户,
157人, 占总数的22.13%,人均每月补助17.94元。复员军人从原3 人,增加到8人,
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6.25元。退伍军人从原1人,增加到4人,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全年共发放定期祖款36084元,占市区补助费的36%。当年,全市补助款64.2万元,其
中用作定期补助元老派 43.85万元,占68.3%,用作临时补助款的20.35万元,占31.7
%。 四县一区落实定补烈属1976户, 2279人, 占烈属总调用数的76.3%。 月定补款
17934元, 人确立每月7.87元。 定补复员军人2291人, 占总数的14.78%,月定补款
17114元,人均每月7.47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524人,战其总人
数和75.55,平均每人每月定补8.39元。定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88人,占退伍军人总
数的0.545,月定补款1325元,平均每人每月补助7.04元。
1981年,青岛市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5642人,发定补款62万元。烈属定补面达
到79.2%,平均每人每月补助7.92元,在乡复员军人补面达到16.8%,平均每人每月补
助7.4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享受定补的占总数的75.5%,补助标
准平均每人每月8元。 全市定期补助面及定补标准当时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市
民政局于是年10月2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区进一步做好1982年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
助工作。1982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6021户,6327人。其中,烈属定补2283
户,占烈属总户数的81.3%;复员军人定补3390人,占其总数的22%。其中,抗日战争
时期入伍的定补人数占99.7%,还有343名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享受了定期定量补助。
1983年1月, 青岛市根据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对在乡退伍老红军和孤
老烈士家属、孤老复员军人(简称三老)的定补标准作了调整。对681户,756名孤老
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和1623名孤老复
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一律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5元,全年定补6933
人,发放定补款72万元。1984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5414人(包括因公牺
牲、病故、失踪军人军人家属),在乡老红军1人,复员军人7876人,退伍军人611人,
共13902人。 全年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30.9万元。其中市南区59人,市北区65人,台
东区37人,四方区37人,沧口区54人,崂山县551人,即墨县2671人,莱西县3202人,
平度县3427人,胶县1815人,胶县1888人,黄岛区96人。
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青岛市对5333名
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改为实行定期抚恤,不再享受定期定量
补助。是年,在乡复员军人总数28167人,享受定期定量祖9175人,占总数的32.6%,
平均每人每月得补助款8.96元。全年青岛市支出定补款萑99万元。1986年,在乡复员
军人的定补标准再次进行调整。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家住城镇的,每人
每月补助20元; 孤老单身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同时扩大了在张复员军人定补面。
全市共有在乡复员军人27917人, 定补了18927人,占总数的67.8%。每人每月定补:
市区22.5~30元。 农村8.83~15.58元,定补标准伯低于山东省平均水平。1987年,
青岛市民政局把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经过市、县共同努
力, 争取地方财政的运行,使定补工作有所进展。是年,青岛市在乡复员军人27278
人,定补19837人。其中在乡老红军1 人,定补退伍军人997人。全年支出定期定量补
助费225万元。 对家居城镇无固定收入的36名复员军人全部给予定补,每人每月平均
25~30元。农村复员军人定补面达到72.7%,每人每月平均补助11元。
从1989年1月1日起,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5元;在
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居住县城城镇的,不低
于30元; 居住市区的,不低薪5元。对孤老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或其他革命战争时期
入伍、服役时间较长、贡献圈套的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适当高于上述规定
的标准。 是年,青岛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有24624人,定补面由1988
年的83%扩大到94%,补助标准人均提高到18元。全年支出定期定量补助款456.73万元,
比1988年增加140.83万元。对既是革命伤残军人,又是在乡复员军人的对象,如所领
的伤残抚恤金额低于同一革命时期入伍的老复员军人定补准,应适当给予补助,使其
达到或略高于同一时期入伍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
同时,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通知,从1989年1月起,
为部分老烈属发放养老补助。对青岛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中没有子女、年满70周岁以上、
生活处理有困难,或虽不满70岁,但因病残、生活完全需人扶持的孤老烈属、因公牺
牲军人家属, 每人每月发z全养老补助金50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40元;对有子女、
年满80周岁以上、 生活处理有困难的老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斜线 月发给养
老补助金25元,病故军人家属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