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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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人民政府在街道上建立了生产自救组织和居民大组、居民小组,又
相继建立了众多隶属关系不同的居民组织和各种工作委员会。至1952年夏,街道有各
种临时性组织多达二三十种(个) 。市内6区56.4万居民中,参加群众组织的约26万人
之多。为克服街道组织繁杂混乱局面,1951年冬青岛市人民政府结合民主改革,在市
北区市场三路的商业市场进行试点,建立了统一的群众性组织——青岛市人民市场委
员会。市场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下设治安保卫、文
教、水电卫生管理、生救拥优房产管理、营业管理等5个委员会。各委员会设重任1人,
副主任1人。市场委员会的委员除各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外,吸改工人、店员、妇女、
青年、中苏友好协会等群众团体代表为委员。市场委员会建立后其他组织一律取消。
后因“三反”“五反”运动展开,此次试点经验未在全市普遍推广。
1952年,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民政部颁布之《关于10万人口以上城市建立居民委
员会试行方案》(草案),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由市民政局、公安局、文教局、卫生局及市妇联等在关单位组成“建立街道居民组织
研究委员会”。以各区人民政府为主,会同在关单位组成“”建立街道基层组织——
居民委员会。是年8月,在市南区济南路、台东区南仲家洼、台西观城路等3个派出所
辖区进行试点。至1953年5月,青岛市共建立居民委员会67处。
居民委员会的范围, 以派出所所辖户籍段为单位,1000~2000户左右成立1个居
民委员会。居民集中居住的里院,500户以上者单独建立,不足500户的与附近街道合
并组成。 居民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人、副主任6~8人、委员12~19
人组成。居委会设治安、卫生、文教、调解、拥优、救济等专门工作委员会,酌设福
利委员会; 近郊有农业的地区加设农业生产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1~2人,委员3~9人,坚持1人1职。居委会成立后,其他街道临时性组织
一律取消,其工作合并于相同性质的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区
有关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可就有关业务进行指导。治安工作委员会受居民委员会与公安
派出所双重领导。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的划分以公安派出所所辖户籍
段内15~30户为限。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召开。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
1人参加, 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是:选举居民委员会;听取
与审查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居民的重要工作。按规定居民代表会议每月
召开一次。
1953年,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与工作制度的试行规
定》,规定居民委员会的经常工件任务是:1.组织与教育市民自觉地为国家建设服务;
2.对市民进行政治、思想文化教育;3.教育与组织群众做好社会治安工作;4.组织教
育群众进行居民间各种公益福利等事项。
1954年10月,青岛市在建立街道办事处的同时,对居民委员会进行了整顿改造。
市人民政府规定,按居民自然居住状况和社会联系,以100~300户为范围,每一公安
雇用籍段建立1~2个居民委员会。年底整顿工作结束。经整顿改选,将市内原67个居
民委员会改建为613个,划分居民小组6851个。改选后的居民委员会设委员7~17人,
副主任3人。居委会委员1人,在委员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3人。居委会委员任期一
年,如不称如或因故去职者,随时改选或补充。居民委员会分设治安保卫委员会和人
民调解委员会, 各设委员3~7人,其中主任1人,由居委会副主任兼任,相机设副主
任1人, 由委员中推选。妇女、文教、卫生、拥优、福利等项工作由居委会委员分工
负责,不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市郊区家村已建立乡政权组织的,不建立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占多数又有农业
户口的村庄, 可建立若干居民委员会,并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增设副主任1人,或
由居民委员1人分工负责农业生产工作。
职工集体宿舍区组建职工家属委员会,受基层工会的直接领导。下设居民小组,
由10~20户居民组成。
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公布后,
青岛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1955年9月2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与工作制度》规
定:居民委员会是在区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群众自治性
的居民组织, 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4个工作委员会。各
工作委员会的业务受区人民委员会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发动和依靠群众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2)向区人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
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3)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4)领导群众性的治
安保卫工作;(5) 调解居民间的纠纷,密切人民委员会与居民群众的联系。职工家属
委员会兼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受基层工会和办事处的双重领导。
职工家属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下设家属小组,设正副
组长各1人。 100户以上较大的职工家属委员会,设治安保卫和人民调解2个工件委员
会。职工家属委员会,除做好居民委员会一般性的工作外,重要是发动与组织家属群
众积极响应党、政府和工会的号召,协助厂矿工会贯彻有关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劳
动保险、劳动保护、生产宣传等方面的工作,组织教育职工家属团结互助搞好家务,
积极参加建政工作。
1962年,青岛市内6区辖179391户、824235人,共设居民委员会451个 (内含家属
委员会83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居(家)委会组织遭受严重破坏。各项工作陷于停顿,打乱
了归口管理。“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街道居民组织逐步得以恢复。
1979年,市内5区共设居民委员会407个,家属委员会149个,居民小组7574个。
1981年5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仍由民政局负责管理。8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整顿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方案》 。9月,以市民
政局为主,会同市公安、司法、妇联待有关单位对全市居民委员会和职工家属委员会
进行全面整顿、 改造。整改后,市内5区共设居民委员会460个,家属委员会154个,
划分居民小组8969个。居民委员会设委员5~9人,由委员中推选主任1人,副主任1~
3人。居委会下设民政、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妇女工作5个常设委员会,各常
设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居民小组设组长1人,相机设
副组长,均由居民选举产生。
1985年4月, 青岛市民政局对市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了解到居民委员会一般
都承担下列工作任务:党团工作;统战工作;宣传工作;征兵工作;开办生产服务网
点;照顾慰问烈军属孤寡老人;救济困难户;居民区的安全保卫,帮教有过失的青少
年;调解居民间纠纷;打扫卫生,收缴卫生费;宣传落实计划生育;开展“五好”家
庭、“五好”院落评比活动;收发粮、煤、油、菜各种票证卡等。以上各项工作,只
是一般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工作开展好的居民委员会所承担的任务还要多,如
办托儿所、待业青年临时安置工作等。
1985年6~8月,青岛市对居民委员会和职工家属委员会进行了改选。是时,市南、
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5区共有312094户,1094521人,(不包括沧口楼山乡),共
设立居(家) 委会827个。其中,居委会570个,家属委员会257个,选举居民委员4125
人,推选正副主任1884人,置常设工作委员会3538个,设专职委员2256人。共设立居
民小组11321个。改选后,居委会的主要班干部平均年龄54.5岁,比民选前降低0.9岁;
文盲人数占班干部总数的18.8%, 比改选前减少了5.8%;中共党员1113人,占班干部
总数的59%;离退休人员1477人,占班干部总数的78.4%;比改选前增加7.4%。
199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6月9日,中
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从企
事业部位选派职工参加城市街道居委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财政部门对居委会拨发
的办公补助费由原来每月43元提高到83元;工商部门制定了扶持居委会办的便民服务
事业的具体措施。全市选调了187名企事业部位职工充实到居委会工作。其中,有102
名被选为居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年,青岛市对居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当选委员
5038名。 其中,正副主任2422名。全市1015个居民委员会共设15245个居民小组,设
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民政福利等工作委员会47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