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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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58年,青岛市郊区的农民和渔民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关于走合作化道路的
号召, 自觉自愿地联合起来发展生产,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28处,渔业生产合
作社13处。
1958年9月, 遵照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批示精神,青岛市郊区农村共组建李村、
夏庄、惜福镇、王哥庄、北宅、沙子口、中韩、仙家寨、浮山、先进(吴家村)、西流
庄等11处人民公社。
1960年4~8月,青岛市内各区相继成立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台西区、四方
区、 沧口区等6处人民公社。公社设社长、副社长及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社对外政、
社分别挂两个牌子,对内合署办公。实际上市区人民公社是在原区人民委员会组织机
构基础上虚设名称,并未独立开展工作。人民公社兼有行政领导和生产管理的双重职
能。人民公社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公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党
委在公社内实行工农商学兵一元化领导。公社的权力组织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行政
和管理组织是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社长(主任)1人,
副社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在行政领导上,它行使建设、财政、贸易、民政、文化教
育、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职权;在经营管理上,它履行发展农、林、
牧、副、渔业等生产事业的职责。公社设监察委员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生产大队建立党支部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置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若干人,任期一年,连选可连任。生产队是公社的基本
核算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进行收益分配,生产队亦设管
理委员会,由社员选举产生,置队长1人,副队长若干人,任期为一年。
人民公社设立后,几经调整其规模范围。至1984年,青岛市各县区共有人民公社
160处。 其中,市区有浮山、吴家村、楼山后、西流庄等4处:黄岛区3处;崂山县13
处; 即墨县30处;胶县19处;胶南县24处;莱西县22处;平度县45处。1984年4月,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各县区撤销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