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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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决定“今
冬明春在全省结束与完成土地改革中,普遍建立与健全乡人民政权”。此后,青岛市
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郊区农村结合土改建立乡人民政权工作方案》 。同年4月,青
岛市人民政府在李村区的东李、郑庄两村进行建乡试点工作。经过民主建政的宣传教
育,实行了民主建乡。至年底,崂山郊区办事处所辖9个区共建立乡(镇) 人民政府92
处。 乡的规模,以辖500户、3000人口左右,或5个左右的自然村为范围。1个村庄或
集镇超过500户或3000人口的仍划为1个乡。乡设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乡人民代
表会议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召集。乡人民代表会议有下列职权:(1) 听取、审查乡人民
政府工作报告;(2)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3)建议与决议该乡兴革事宜;
(4)审议该乡人民负担及财粮收支事项;(5)向人民传达并解释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
并动员人民推行。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
人民政府即为乡行使政权的机关。乡人民政府设立委员会,由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乡
长1人、副乡长1~2人、委员7~11人组成,由区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正副乡长及委员
的任期为1年,连选得连任。乡人民政府委员会有以下职权:(1)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
决议和命令;(2)实施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3)领导
和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4)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并提出兴革意见。乡长主持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全乡工作,副乡长协助乡
长工作。乡人民政府设民政、财粮、民兵、治安保卫、建设、生产、文教、调解等委
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主任委员由乡人民政
府委员互推兼任;副主任委员及吸收乡代表或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由乡人民政府委员
会决定。
195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拟定《关于贯彻中央内务部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
的指示》,崂山郊区各乡普遍进行了基层选举,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了乡人民代表
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乡人民代表大会是领导生产建设和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凡乡的
生产建设,财政收支的审查和决定,以及选举、罢免、表扬、批评乡班干部等重大问
题均有讨论与决定权力。乡人民代表大会,每月召开一次,相机召开临时会议。乡置
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委员会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即为乡行使权力
的机关,负责领导全乡生产建设和各项工作。乡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生产合作、文教
卫生、 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7个经常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均
设主任1人, 相机设副主任,委员一般为5~9人,坚持1人1职。委员由乡人民政府委
员会任免。
1956年8月,市郊撒区(保留崂东区) 并乡,将原92个乡(镇)调整为李村、河西、
王埠、下河、夏庄、营里、源头、惜福镇、傅家埠、金院、书院、沙子口、宅科、登
瀛、汉河、中韩、张村、午山、浮西、北宅、孙家、华阴、鸿园、流亭、女姑、双埠、
枣庵、王哥庄、台上、山何、返岭、山海32个乡(镇),由崂山郊区人民委员会直接领
导。
1983年3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在农村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关于改变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建立乡政权试点工
作方案》。4月25日,于市民政局设建乡办公室。5月,分别在胶南县灵山卫公社和即
墨县南泉公社试点。1984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属各县区撤销原160
处人民公社,改建成159处乡(镇)人民政府。其中,乡人民政府102个,镇人民政府57
个。
乡(镇) 置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3
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临督。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的职权。
乡(镇)政权的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置正副
乡(镇) 长各1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任
务是: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组织落实国家下达的街道计划和农副产品征购、派购任务;
管好乡财政、乡村建设规划;做好治安、调解、民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