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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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8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街道办事处一级机构。9月,青岛市在市北
区陵县路、李村路两个管区进行了组建街道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同年10月25日,青岛
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了《关于整顿居民委员会与建立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方案》,规定
以公安派出所所辖区域为单位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该项工
作在全市展开后, 12月底全部结束。计市内6个区共设立街道办事处51个。其中最大
的管辖4192户,19123人;平均每一街道办事处管辖2789户,约12570人。街道办事处
的干部配备,均由区人民政府委派。人员设置,按街道办事处所辖人口各异。辖区人
口在1万人以下者, 设主任1 人,工作人员2~4人;人口在1.5万人者,设主任1人,
相机设副主任1人, 工作人员3~4人;人口在1.5万人者,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工
作人员4~5人。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事项;指
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以后,随着形势任务
及街道居民状况的变化,多次进行调整。到1979年,为47处;1981年,为53处。1986
年,青岛市内5区共有街道办事处60个,辖688个居民委员会及4个自然村和一个乡。
随着政治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80年代后期,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1)
指导居(家)委会的工作,使居(家)委员会成为居民群众中有威信的群众自治组织。(2)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安排好待业青年和
社会闲散劳动力,方便人民生活,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3) 做好民政工作,搞好优
抚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和民事调解工作。(4) 做好妇女和计划生
育工作,反映妇女的要求,解决妇女问题,开展“五好”家庭活动。(5) 做好城市管
理工作,做好卫生和绿化工作,建设文明管区。(6) 深入居民群众了解情况,及时解
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7) 办理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