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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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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当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宣告成立。此后,成立了市南、 市北、 台东、台西、浮山、四沧、李村等7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为市人民政府 派出机构,各区人民政府置区长1人,下设秘书、民政、财政等科室处理区内事务。 1950年3月, 区人民政府一律改为区公所,称“青岛市人民政府某某区公所”。 市区设市南、市北、台东、台西等4个区公所。市郊设浮山、四沧及李村等3个区公所。 同年3月24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1日起将属胶州专区管辖的崂山区划归青 岛市管辖,建立青岛市人民政府崂山区办事处。区公所的组织设置及人员编制:市区 区公所设正副区长各1 人, 秘书1人,助理员3~5人,办事员1人,通讯员或交通员2 人, 炊事员1人,置民政、财政、生产、优救助理员各1人,办事员、交通员各2人, 炊事员1人。浮山区公所增设教育助理员1人。农村区区公所略同于浮山区公所,办事 员增设1人,无交通员,设通讯员3人。是年8月,重新整编区公所组织,市区调整为: 设正副区长各1 人,秘书1人,助理员3~4人,办事员4~9人,勤杂工2人,共计19~ 25人。调整后,区公所仍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在具体 工作的布置、督促、检查与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由市民政局负责。 市区区公所的任务,除规定输民政、生产、优扶救济、社教、财政、调解、调查与贯 彻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及反映市民的意见、完成市府交办事项等工作外,并输市内各局 委托之临时工作事项。市郊区及农村区区分所,除完成以上任务外,还啬发动群众处 理土地问题,领导组织群众进行农副业生产及开展合作社事业等任务。 1951年8月24日,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区区划调整为市南、市北、台东、 四方、 沧口等5个区;郊区区划调整为流亭、复庄、惜福镇、邬衣巷、崂东、崂西、 浮山、李村、楼山等9个区,由崂山办事处统一领导。 1951年10月,青岛市将原有区公所改设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设正副区长各 1 人,综理全区行政事宜。区人民政府设以下机构:秘书室、民政股、文教股、司法 股、工商劳动股,另设卫生事务所负责卫生行政事宜。每区合计编制为29~34人。区 人民政府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以民政股为主设优扶委员会,以文教股为主设文教委 员会,以司法股为主设调解委员会,以卫生事务所为主设卫生委员会,街道以里院为 单位组成居民福利委员会。 1952年9月24日, 青岛市规定区人民政府设轩秘书室、民政科、工商科、劳动科 (沧口区设工商劳动科)、文教科、调解科、卫生科。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于1953年1月3日正式公布施行。 1953年6月10日, 经政务院批准,青岛市人民政府崂山办事处改为青岛市崂山郊 区人民政府。1954年6月,区政府内增设粮食科。 1955年,改区人民政府9为区人民委员会,增设手工业管理科。 1961年10月10日,山东省人委转国务院决定,设立崂山县,以青岛市崂山郊区为 崂山县的行政区域。崂山县由青岛市领导。 1963年2月27日,经山东省委同意,青岛市委、市人委决定:撤销台西区的建制, 将有关街道办事处分别划归市南、市北区管辖。 1967年,青岛市各区人民委员会被“造反派”夺权,成立区革命委员会。 1980年5月, 青岛市撤销区革命委员会,改建为区人民政府。1982年,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市内各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及区人民政府。 1986年末, 青岛市共设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等6处区政府。区 政府下设办公室、人事局、公安分局、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 文化局、司法局、城建局、计划生育局、房产办事处、经济计划委员会、城市建设管 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业公司、商 业公司、物资供应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等部门。行政在编人员215~250人 (不包括街 道办事处干部)。黄岛区人民政府下设机构与其他5区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