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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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年,清廷议决调登州镇总兵章高元驻防胶澳,在青岛村建立总兵衙门。是时,
青岛地区的民政事务隶属即墨知县掌理。
1897年11月, 德国侵占青岛。1898年3月,德设立胶澳总督府,掌理殖民地内的
行政管理。总督府下设军政部、民政部、经理部、工务部。民政部下辖警察局、埠头
局、港务局、地理局、户籍局、山林局、华人政务局、鸦片局、屠兽所、测候所及学
校。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暴发,日本乘德国无暇东顾之机,侵占青岛。11月,日军
设立青岛完备司令部, 在青岛和李村分设军政署,实行军事管制。1917年1月,日本
为使其占领青岛“合法”化,宣布撤销军政署,改设青岛民政民政署,掌管占领区域
内的行政、司法及胶济铁路的一切事宜。下设民政分署于李村、坊子。这些机关在占
领地区擅理讼诉,征收赋税,掠夺资财。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辟为商埠,设胶澳商埠督办公署,直隶北洋政
府管辖。1924年4月,督办公署设立民政科,下设行政、警务、学务、实业4股。掌管
警察保安、 卫生防疫、自治户籍、赈恤救济、教育学校等事项。1925年7月,胶澳商
埠督办公署改为胶澳商埠局。 1929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接管胶澳商埠局,成立青岛
接收专员公署。 从原商埠局民政科内分出社会科,掌管社会行政事务。同年7月,改
青岛接收专员公署为青岛特别市政府,成立青岛特别市社会局,接管前专员公署民政、
社会两科, 掌管农工商、劳动、公益等事项。1930年3月,将原设教育、卫生两局所
辖业务归并于社会局。 同年7月,青岛特别市另设教育局,有关教育事务移交教育局
掌理。1937年,社会局设第一、二、三科,具体掌理社会民政事宜。北洋政府和南京
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政当局设立过多种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团体、商会
和教会也兴办了一些慈善事项。主要是办小学、兴义学、建公墓,收容身受迫害的妇
女、无业贫民、乞丐,以及救生、救火、施棺收埋、冬令救济等。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1939年1月,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成立,下设社
会局, 局下设厚生、 经济、 礼教等3科,掌管庶务、社会、农林、商业、寺社等。
1943年11月,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改为伪青岛特别市政府,社会局改组,设厚生、工商、
殖产、畜产、保健等5科。
1945年1月,社会局增设感化所及3所医(病)院。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9月
17日,南京国民政府派员接收青岛,恢复青岛市政府,直隶中央政府行政院,仍设社
会局。1946年2月,青岛市政府秘书处增设民政科,主办民政及自治事项。1947年3月
1日,青岛市政府设立民政局掌理总务、自治、户政等事项。1948年9月底,裁撤民政、
卫生、 地政等3局,民政局的业务中有关民政、军事部分交由社会局办理,社会局增
设民政、军事两科,户政、禁政交由警察局接办。这一时期,民政方面,青岛市先后
设立了临时赈济等委员会,进行临时赈济,“难胞”收容、管理,妇女救济,乡区救
济,抗日烈属救济等。
青岛解放前的半个多世纪中,各个时期所设立的管理民政(社会)事务的机关,名
称虽有不同,执掌的业务范围亦有所区别,但其根本职能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借“民治”之名,行搜刮民财、镇压民众反抗之实。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青岛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成立。解放初期,青岛市民政
局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在政权建设、土地改革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具体的工作。同时资
遣了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和大批流入市内的灾民及“难民”;积极组织失业工人生
产自救;收容流浪街头、无家可归、无法生活的老、残、儿童;发行旧的慈善团体,
处理接受外资津贴的救济机关;禁绝了烟毒,封闭了妓院,收容改造了妇女。在解放
舟山群岛的战役和抗美援朝运动中承担了繁重的拥军支前任务。
1954年1月, 青岛市军属生产管理委员会成立,市民政局增设军属生产办公室。
1955年,民政局增设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56年4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改称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民政局
下设秘书、民政、优抚、社会、福利、侨务民族等科和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青岛市的民政工作以优抚、复员安置、救灾和社会救济为
主要任务。青岛市民政局在优抚、复员安置、救济救灾方面加强了管理工作,严格执
行了党的民政工作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条例。是时,民政局还承担了基层政权组织建设
中的具体事务和行政区划、收容遣送、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项具体事务。
1958年末,青岛市民政局撤销侨务民族科,其业务移交青岛市民族华侨事务处;
撤销民政科,其业务与社会科合并;转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优抚科合署办公;增设
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工作。1960年6月,民政局机关设
秘书、人事、民政、优抚、社会等5科和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等机构。1963年9月27日,
市编委批准青岛市民政局机关设置秘书、 民政、优抚、社会福利、儿童工作等5科。
1965年8月5日,民政局撤销儿童工作科,将全市儿童管理工作业务移交市妇女联合会
办办理。是年报月,青岛市民政局机关设置政治办公室和秘书、优抚、社会、事业等
4科。这一时期,青岛市民政部门在完成优抚、复员安置、救灾、救济等任务的同时,
发展了社会福利生产和社会福利事业,积极配合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文化大革命”
期间, 青岛市民政工作受到极大的破坏。1967年2月10日,青岛市民政局机关及下属
单位的21个群众组织夺权,成立了“青岛市民政局革命造反委员会”。民政局及下属
单位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统统“靠边站”,有的被隔离审查,有的被遗送回原籍农村,
也有的被送去挖坑道或参加其他劳动,改造思想。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各科室的业务工作陷于瘫痪、停顿状态。1968年10月,驻青岛部队派军代表进驻青岛
市民政局,参加革命委员会的领导班子。中共“九大”以后,民政系统逐渐恢复党的
组织。 1970年3月21日,中共青岛市革委核心领导党小组批准建立中共青岛市民政局
革命委员会核心领导小组。1971年,青岛市开始恢复建立基层民政组织,充实民政班
干部队伍。 1976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批准青岛市民政局机关设置办公室、政
工科、优抚科、社会科、生产科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等机构。在此期间,广大
民政干部排除干扰,仍然坚持进行优抚、安置、救济工作。
1978年8月, 撤销“青岛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改称“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民政
局”。1979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恢复设立民政科,成立了盲人聋哑人协会。
1980年7月,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民政局更名为青岛市民政局。1980年10月,市民政局
增设“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党小组办公室”,对内称安置科。
1983年4月, 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基层政权建设、
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行政区划、殡葬改革。把民政工作的各项任务概括
为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行政管理的一部分。青岛市各级民政部门,
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在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民主管理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在保障和改善社会成员的其本生活,保护发展社会生产,维
护社会安定团结;在改革旧的社会风俗习惯,树立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建立新的社会
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发挥了稳
定作用,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民政部门自身的建设也得到改善和
加强。 1984年初月,民政局机关设秘书、行政、民政、社会、优抚、安置、组宣等7
科和工会、团委、盲人聋哑人协会、民政工业公司及社会福利综合开发公司等机构。
在国民经济建设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 青岛市各级民政部门在党和政府的领
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民政工作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改
革开放,开拓前进,使各项工作得到加强和发展。
从1987年开始,在即墨、莱西、崂山、胶南等县(市)区推广莱芜“简政放权”
健全乡(镇)政府职能的经验。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过程中,认真总结推广了莱西县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三配套”的经验。莱西县被民政
部确定为全国自治示范县。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
工作中,逐步解决了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和办公用房等实际问题,并从企业单位选调
职工充实居委会干部队伍,为解决居委会干部来源开辟了新路子。同时,在全市开展
了创建和评选模范村、居委会的活动。
救灾救济工作在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 对救灾款的使用,实行了有偿与
无偿相结合, 变“ 输血”为“造血”,增强了救灾工作的省略和群众抗灾自救的能
力。5年共发放救灾款800万元、社会救济款142。45万元,救济10。3万户,39。36万
人,累计扶贫11。07万户,脱贫8。87万户。农村乡(镇) 普遍建立敬老院、福利厂和
救灾扶贫储金会。全市共兴建敬老院827处,其中乡(镇)办敬老院141处,使6033名五
保老人得到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率达40%以上, 实行了五保供养费统筹。 分散供养
9032名五保老人,由所在各村集体供给,包户服务,保证其基本生活。156个乡 (镇)
和2648个村建立了救灾扶贫储金会;储蓄金额达769万元。
“七五”期间,青岛市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了封闭型、单纯供养型的格局;向开放
型、供养康复型转变。举办福利企业399处,安置四残人员7049人,5年累计工业总产
值达93129.65万元,实现利税10855.35万元。建设社区服务设施3400多处,青岛市区
初步形成了残疾人、老年人、拥军优属、少幼儿、便民服务、民俗改革、康复医疗、
社会治安等服务系列。
青岛市民政局为适应新时期对拥军优属工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了
爱国拥军教育和国防教育。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得更加经常,更加扎实,涌现出
一批爱国拥军先进单位和模范个人。全市6.31万户烈军属和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
的抚恤、补助、优待依照政策规定得到了落实兑现。“七五”末,青岛市抚恤费、优
待金额达3143万元,各县(市)区还普遍修订完善了优抚办法,使优抚对象生活得到基
本保障。
在烈士陵园建设上, 集资100余万元建成了青岛革命烈士纪念馆群雕,扩建改建崂
山、即墨、胶州、莱西等烈士陵园纪念建筑物,探索了烈士陵园建设社会办的新路子。
收集整理了大量的烈士事迹资料,充实了陈展内容。每年清明节期间,接待瞻仰烈士
事迹的干部、学生和群众达上百万人次。
5年中,青岛市妥善安置了26654名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
发使用率达到80%以上。累计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1129名,无军籍职工125名。建
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13处,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七五”期间,完成了撤县设市、设区的工作,全市形成了7区5市(县级)的格局,
成为全国第一个两级市的城市群体。并完成了14处撤乡建镇工作。婚姻登记工作加强
了依法管理, 市内5区实行区人民政府统一办理结婚登记,设立了婚姻登记档案室。
乡(镇)普遍建立了婚姻登记处,全市结婚登记率达到94%,登记合格率达到99%。殡葬
火化率达到97%。全市城乡建立红白事理会6520个。
5年间, 共收容遣送外流人员4829人次,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稳定做出了贡
献。全市民政事业费共支出14097万元,年平均递增16.6%。其中,固定资产投资4182
万元,新建基建项目56个。社会福利生产积累、救灾扶贫储金、社会统筹资金成为发
展民政事业的重要经济补充。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开办3年,共销售奖券810万元,筹集
福利资金295万元, 已投入83.1万元,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扶持福利生的发展项目共
52个。民政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兴办了多种经营项目,增强了自我发
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