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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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青岛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的要求,建立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1964年,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档案局向青岛市人
民委员会提出财会档案管理情况的报告, 制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
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规定》提出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对会计档
案的归档、整理和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 会计档案工作普遍遭到破坏,会计档案收集不全,范
围不清,积存档案多年得不到清理。
1984年6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附发了《关于
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几点原则意见》, 1985年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又
下达了《关于抓紧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通知》, 6月20日,青岛市召开了清
理会计档案工作会议,对青岛市清理会计档案、健全管理制度作出部署。至1985年底,
清理了1966年以前的积存档案。1986年起,开展了1966年以后档案的建档工作。
到1986年10月, 全市基本完成清理会计档案工作。仅6县6区及轻工、电子仪表、
机械、商业、橡胶5个系统、1 476个独立核算单位, 共销毁1966年以前无保存价值的
档案817 160卷(册、本) ,保存档案2 194 175卷(册、本)。其中,永久档案148 357卷
(册、本)、5年保存期档案368 800卷(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