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青岛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的要求,建立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1964年,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档案局向青岛市人
民委员会提出财会档案管理情况的报告, 制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
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规定》提出会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 对会计档
案的归档、整理和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移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 会计档案工作普遍遭到破坏,会计档案收集不全,范
围不清,积存档案多年得不到清理。
1984年6月,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附发了《关于
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几点原则意见》, 1985年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又
下达了《关于抓紧清理1966年以前积存会计档案的通知》, 6月20日,青岛市召开了清
理会计档案工作会议,对青岛市清理会计档案、健全管理制度作出部署。至1985年底,
清理了1966年以前的积存档案。1986年起,开展了1966年以后档案的建档工作。
到1986年10月, 全市基本完成清理会计档案工作。仅6县6区及轻工、电子仪表、
机械、商业、橡胶5个系统、1 476个独立核算单位, 共销毁1966年以前无保存价值的
档案817 160卷(册、本) ,保存档案2 194 175卷(册、本)。其中,永久档案148 357卷
(册、本)、5年保存期档案368 800卷(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