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
充规定》
(1979年11月2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
遵照省革委(79)70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工作中又遇到一
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范围:
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育龄期内(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均可申报领取《独
生子女优待证》,(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对已超过育龄期者,一律不予办理。 下
列情况也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无子女父母收养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3.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
4.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丧偶、离婚后决心不再结婚者(如男方带小孩,也必须
限制在49周岁以内)。
下列情况不能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3.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4.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他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
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儿童保健费的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工分),其父母不论是职工、军人、社员都由双方单位、部
队、生产队平均分担,由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城市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开支,
由所在区为单位领、发,就业后,改由工作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为l临时工、合同工者,由招用单位分摊该方的儿童保健费。
以上各项均从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份开始执行。
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
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
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
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 除省革委
《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
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
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
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
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
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
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
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
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
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
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
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
领导人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
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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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补
充规定》
(1979年11月2日)
各县、区、市直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
遵照省革委(79)70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工作中又遇到一
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优待证》发放范围:
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育龄期内(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均可申报领取《独
生子女优待证》,(不受孩子年龄限制)。对已超过育龄期者,一律不予办理。 下
列情况也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无子女父母收养一个孩子的。
2.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
3.一对夫妇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不再生育的。
4.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丧偶、离婚后决心不再结婚者(如男方带小孩,也必须
限制在49周岁以内)。
下列情况不能视为独生子女父母:
1.一对夫妇已有两个孩子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又生育一个孩子的。
3.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4.已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他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
孩子的。
5.第一胎为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儿童保健费的发放:
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工分),其父母不论是职工、军人、社员都由双方单位、部
队、生产队平均分担,由福利费或公益金中列支,城市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开支,
由所在区为单位领、发,就业后,改由工作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方为l临时工、合同工者,由招用单位分摊该方的儿童保健费。
以上各项均从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之月份开始执行。
愿终生一个孩子的产妇,产假加一倍,工资照发。 关于一个孩子的儿童保健费或
保健工分的发放时间问题,可从子女一周岁起,发至十四周岁止。有的单位已经从孩
子出生之日起发放的,可继续发放不再改变。 对又生第二胎的,由所在单位收回
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和一次性奖金。
三、关于对经教育无效强生三胎以上的惩罚问题。
凡经耐心宣传教育仍不实行计划生育强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夫妇, 除省革委
《规定》中的各项外,还要征收超生费。城镇职工,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
农村社员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分。征收超生费从怀孕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
止。生育三胎以上按百分之五累进计算。所征工资、工分纳入本单位的福利费、公益
金中。
四、关于第二胎生育问题。生育第二胎要按计划。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不再
安排生育计划。如因孩子严重病残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生第二胎者,必须由本人
申请,经群众评议,由所在单位上报批准。市区由区(局),农村由公社审批。凡未安
排生育计划而怀孕者,应做流产。对强生第二胎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其孕期检查
费、接生费、住院费等均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当年不评奖,调资晋级缓一次。
五、关于非婚生育问题。对非婚生育者,从怀孕之月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后的九个
月止,征收夫妇双方各百分之十的工资(工分)。
六、关于照顾和优待做节育手术的问题。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自愿做绝育
手术者,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城镇职工,金额掌握在30元以下,农村社员,由生产
队自行掌握,适当照顾。
七、计划生育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国家下达的生育计划,各级组织必须认真执行,
并保证完成,要逐级负责。一个县(区)、一个局完不成计划,要由县(区)、局的主要
领导人负责,一个公社、生产大队,一个工厂企业、街道办事处,一个学校等完不成
计划,由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