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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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
次会议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摘要)

(1978年11月27日)
(……上略) 二、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办事机构。
……在党委的领导下,有一个精干得力的办事机构,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可缺
少的条件。根据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的精神,市委决定将市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
组办公室,做为市革委直属单位(局级),在市委、市革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人
员暂定十五人左右。市、区、县、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县以上机
关和较大的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及市区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都要设专职干部,
从现有编制内的人员调剂解决。生产队大嫂子队长每十户一个宣传员和工厂车间班组
的计划生育宣传员都要抓紧配齐。真正形成各级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局面。各级专
职、兼职人员要选择那些有一定工作能力,热爱这项工作的同志担任。对缺额的人员
最迟要在十二月内配齐。
三、(略)
四、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以使计划生育顺利开展。国务院
[1978]28号文件,中共中央[1978]69号文件及省革委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3]22号文
件都有明确规定,要坚决认真贯彻执行。
1.对有女无儿户, 要鼓励他们“女娶男”,要准予报户口,并与本村社员一视
同仁,不得歧视和排挤,如若发现受歧视并摧残人身者应严肃处理。
2.认真贯彻同工同酬政策。同工不同酬是“男尊女卑”流毒的表现,应为克服,
从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也有利于调动广大妇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
3.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 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
鼓励,对个别干部、党团员、职工群众,不实行晚婚和节育者,要进行教育,开展批
评和自我批评,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情节特别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破坏计
划生育的阶级敌人要及时揭露,坚决打击。
4.关于结婚年龄,过去根据上级指示,规定农村女二十三、男二十五,城市男、
女双方均二十五岁的规定暂不变动;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提倡一个最好,最多两个,
关于生育间隔,为了调整最近几年的生育高峰,间隔四至五年的规定也暂不变动。由
于几年来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在有不少同志为了把青春献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自觉的实行晚婚和表示只要一个孩子,对这些先进的思想和行动,各级党委要给予鼓
励和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