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对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店铺规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6&rec=75&run=13

(1972年12月12日)
市革委[72]55号文《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暂行规定》下达后,对
推动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个《规定》的第十二条,在
执行中有些单位提出了意见。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原规定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以后出生的第三个孩子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一项,
暂缓执行,已经没有发给工资的给予补发。 二、关于福利待遇问题。市革委[72]
55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七二年九月一日起,出生第三个孩子其产前检查费、接生费、
住院费、医药费一律自理……。孩子入托儿所、幼儿园所需费用以及患病医疗费全部
自理……”,考虑到当时规定执行日期较近,现决定延至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前段未享受上项福利待遇的,应予补发。对生第四个孩子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