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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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给计划生育
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1987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范围、管理办法和奖惩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
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特点下发了实施《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的具体细则及规范性文件,还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
室。在管理过程中,青岛市城乡普遍采取了以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公安、工商、劳动、
城建、房管、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城镇各行业系统实行分口负责,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单位为
主管理;暂住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经商办企业的由工商或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建筑和施
工队以城建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居委会,旅馆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在此居住区流动人
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与监督,并与原常住户口单位联系,协助管理。对外来躲避计
划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协同重点加以查
处。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动员自觉中止妊娠;对查明计划外生育者,除按《青岛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征收超生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停止聘用、注销暂住证等行政处罚。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一、实行建档立卡制度。各县(市)、区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普遍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
档、簿、卡常规管理。市北区、四方区、莱西县等工商局,对个体户育龄妇女实行了
档、簿、卡配套管理,做到了工作有的放矢。许多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与公安部
门或暂住户口登记站核对一次档卡,对变化的人员随时补充或更换。各县(市)、区每
年两次对其档、簿、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落实出示验审生
育、节育证明,各县(市)、区大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对本辖区外出从事各种经济活
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计划生育教育,督促落实节育措施,签订计划
生育合同,并由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示计划生育证明;凡外来暂住三个
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生
育、节育证明,经暂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验审签字后,到暂住地派出所、
城建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暂住户口、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录用合同书,没有婚育、
节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三、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针对流动人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了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
坚持在哪里居住由哪里管理,在哪里经营由哪里管理,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签订了形
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合同。主要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与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工商与
个体流动人员,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包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同时,
还加强了对租房及拆迁户的管理,与房主签订合同,使其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
协助做好承租人暂住期间不出现计划生育问题,并以此作为分配住房标准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了育龄妇女孕情查访汇报制度。各县(市)、区对长期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居住
的育龄妇女,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同时,要求她们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
镇或原单位邮寄一份暂住地县以上医院妇科检查证明。半年或一年必须回户籍地或原
单位参加一次孕情检查。有的县(市)、区,还采用主动发联系信、打电话与育龄妇女
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了解情况等等。对外地流入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也建立了
定期访视和妇科检查制度,定期召开信息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流动
人员超生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