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给计划生育
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1987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范围、管理办法和奖惩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
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特点下发了实施《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的具体细则及规范性文件,还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
室。在管理过程中,青岛市城乡普遍采取了以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公安、工商、劳动、
城建、房管、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城镇各行业系统实行分口负责,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单位为
主管理;暂住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经商办企业的由工商或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建筑和施
工队以城建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居委会,旅馆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在此居住区流动人
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与监督,并与原常住户口单位联系,协助管理。对外来躲避计
划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协同重点加以查
处。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动员自觉中止妊娠;对查明计划外生育者,除按《青岛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征收超生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停止聘用、注销暂住证等行政处罚。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一、实行建档立卡制度。各县(市)、区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普遍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
档、簿、卡常规管理。市北区、四方区、莱西县等工商局,对个体户育龄妇女实行了
档、簿、卡配套管理,做到了工作有的放矢。许多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与公安部
门或暂住户口登记站核对一次档卡,对变化的人员随时补充或更换。各县(市)、区每
年两次对其档、簿、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落实出示验审生
育、节育证明,各县(市)、区大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对本辖区外出从事各种经济活
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计划生育教育,督促落实节育措施,签订计划
生育合同,并由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示计划生育证明;凡外来暂住三个
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生
育、节育证明,经暂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验审签字后,到暂住地派出所、
城建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暂住户口、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录用合同书,没有婚育、
节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三、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针对流动人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了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
坚持在哪里居住由哪里管理,在哪里经营由哪里管理,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签订了形
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合同。主要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与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工商与
个体流动人员,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包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同时,
还加强了对租房及拆迁户的管理,与房主签订合同,使其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
协助做好承租人暂住期间不出现计划生育问题,并以此作为分配住房标准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了育龄妇女孕情查访汇报制度。各县(市)、区对长期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居住
的育龄妇女,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同时,要求她们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
镇或原单位邮寄一份暂住地县以上医院妇科检查证明。半年或一年必须回户籍地或原
单位参加一次孕情检查。有的县(市)、区,还采用主动发联系信、打电话与育龄妇女
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了解情况等等。对外地流入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也建立了
定期访视和妇科检查制度,定期召开信息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流动
人员超生现象发生。
第五节 流动人口婚育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流动人口日益增多,给计划生育
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此,1987年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范围、管理办法和奖惩作了具体的规定。1989年,
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提出了具体管理办法和要求。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的特点下发了实施《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的具体细则及规范性文件,还普遍建立了相应的办事机构,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
室。在管理过程中,青岛市城乡普遍采取了以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公安、工商、劳动、
城建、房管、交通等部门及个体劳动者协会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
生育管理工作。城镇各行业系统实行分口负责,招用的临时工、合同工由招用单位为
主管理;暂住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经商办企业的由工商或服务部门管理为主;建筑和施
工队以城建部门管理为主;街道居委会,旅馆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在此居住区流动人
口的计划生育具体管理与监督,并与原常住户口单位联系,协助管理。对外来躲避计
划生育的人员,特别是计划外怀孕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和公安部门协同重点加以查
处。凡计划外怀孕者,立即动员自觉中止妊娠;对查明计划外生育者,除按《青岛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征收超生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
吊销营业执照或务工证、停止聘用、注销暂住证等行政处罚。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一、实行建档立卡制度。各县(市)、区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普遍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实行
档、簿、卡常规管理。市北区、四方区、莱西县等工商局,对个体户育龄妇女实行了
档、簿、卡配套管理,做到了工作有的放矢。许多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季度与公安部
门或暂住户口登记站核对一次档卡,对变化的人员随时补充或更换。各县(市)、区每
年两次对其档、簿、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二、落实出示验审生
育、节育证明,各县(市)、区大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对本辖区外出从事各种经济活
动或其他活动的育龄妇女,外出前进行计划生育教育,督促落实节育措施,签订计划
生育合同,并由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示计划生育证明;凡外来暂住三个
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生
育、节育证明,经暂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验审签字后,到暂住地派出所、
城建部门、用人单位申报暂住户口、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及录用合同书,没有婚育、
节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三、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针对流动人口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了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
坚持在哪里居住由哪里管理,在哪里经营由哪里管理,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签订了形
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合同。主要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与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工商与
个体流动人员,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包工人员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同时,
还加强了对租房及拆迁户的管理,与房主签订合同,使其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
协助做好承租人暂住期间不出现计划生育问题,并以此作为分配住房标准的依据之一。
四、建立了育龄妇女孕情查访汇报制度。各县(市)、区对长期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居住
的育龄妇女,在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同时,要求她们每三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
镇或原单位邮寄一份暂住地县以上医院妇科检查证明。半年或一年必须回户籍地或原
单位参加一次孕情检查。有的县(市)、区,还采用主动发联系信、打电话与育龄妇女
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联系了解情况等等。对外地流入青岛市的育龄妇女,也建立了
定期访视和妇科检查制度,定期召开信息例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流动
人员超生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