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城镇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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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50年代大力提倡节育阶段,城镇主要由卫生医疗部门
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按照划区医疗地段对所辖区域的育龄人群进行宣传和技术指导。
1973年以后,青岛市各县区建立了“块”(县、区、街道、居委会、居民小组)、
“条”(各部门各系统)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多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式组
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吸收系统和中央、省、市、区、驻地单位参加,形成“块块贯
彻,条条保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双重领导体系,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具
体的管理,做到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负责相结合,块块监督
与条条保证相结合,并统一户口管理、婚姻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地方和系统相互配
合,互通情况,实行定期例会和计划生育汇报、检查、统计报表制度。
为加强人口生育计划管理,严格实行生育证制度,全市统一规定了发证范围,由
女方所在单位出示证明信,持户口簿、结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领
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持生育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户口。1980~1990年,城镇计划生育率、独生子女领证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
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