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提倡按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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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医疗事业逐步改善,青岛市人口出
生率年年上升。 1953年,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号召节制生育和按计划生育。青岛市于
1956年8月发出了《关于开展避孕工作的通知》 ,要求全市各级医院和保健站贯彻国
家和山东省避孕政策,广泛宣传避孕常识,加强避孕指导和避孕研究工作。青岛医学
院附属医院率先开设了避孕门诊。此后,全市各级医院和保健站也相继开设了避孕节
育门诊,并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工厂、街道举办演讲会、避孕知识讲座、宣传员培训班,
通过传授避孕节育知识、印发宣传品广泛宣传避孕节育。1957年10月,由市卫生局、
妇联、总工会、文化局、科协、红十字会联合举办大型节育展览会,在全市巡回展出,
观众达26万多人次。同时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咨询指导1万多人次。1958年5月,
青岛市制定了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方案,要求全市有生育条件的已婚夫妇80%做到计划
生育,未婚青年要做到晚婚,使全市人口出生率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下降到15‰以
内。为达到这一要求,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1958年节育
工作方案的精神和青岛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四条措施: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
织领导。要求5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医院、农业合作社、街道办事处
均要于1958年4月底以前建立起节育工作委员会和工作组, 建章立制,明确分工和责
任。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单位要将节育工作列入总的工作目标,并要具体制定节育工作
计划,按季度进行总结;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节育宣传教育工作;三、加强避孕节育
技术指导和科研工作。要求各医院培训技术指导人员,普遍开设避孕指导门诊,便利
群众;四、做好避孕药具的供应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由于全市广泛采取了以
上措施,使青岛市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1958年后,开始逐年下降,出
现了控制人口增长的好势头。
1962年,国民经济开始好转,青岛市人口急遽增长,全年出生153236人,是1961
年的2倍多,人口自然增长率达21.76‰。1963年1月10日,中共青岛市委及时发出了
《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指示》,要求全
市各级政府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接着,中共青岛市委又连续发出《关
于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和劳动力安排的意见》、《关于在城市中进一步开展计划生育工
作的意见》、《关于提倡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开展计划
生育工作的通知》 等四个文件。1964年9月11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倡
晚婚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几项试行规定》,该规定共分关于提倡晚婚的规定、关于实施
四项手术的费用和假期待遇的规定、关于干部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几项规定三个部分,
共十五条。规定对实行四项手术者给予免费照顾;对再生育第三胎,特别是第四胎以
上的职工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其中,包括不发生活补助费,其产前检查、接生、
住院、医药、入托等费用一律自理;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个数以限制在两个、三
个以内为好;提倡男28岁、女25岁以后结婚;规定学校招生不招收已婚青年,学习、
培训期间不得结婚,安排就业优先录取未婚青年,住房要首先照顾晚婚的人等。随着
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市1964年比1963年少生了50262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5.11%, 比1963年下降了11.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与其他
工作一样也受到了影响。尽管1967年12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进一步开展计划
生育工作》的通知,并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要求,但并没有认真执行,从
1968年开始,青岛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又呈上升趋势。
1972年6月12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分别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
几项暂行规定》、《对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城市
男女双方、农村男方结婚年龄均应在25岁以上,农村女方在23岁以上,生育子女个数
应控制在两个以内,两胎间隔4~5年的“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1973年1月1日
起,对生育第三胎者,其产前检查、接生、住院、医药、入托等费用一律自理,对不
实行计划生育,因子女多造成困难者,不作为救济和调整住房的条件。这标志着青岛
市计划生育政策已从一般限制人口数量发展到实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阶段,计划生育
工作开始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