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涉外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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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
市华侨事务处联合发文规定:对来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涉外婚姻,由市民政局与华侨
事务处共同办理。先由华侨事务处报上级侨务部门转请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了解;对
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由街道办事处和人民公社通过其亲友了解他们
的婚姻状况,必要时由其本人提供可以为其证明的团体和证人。然后由市民政局和华
侨事务处共同受理,审查后,转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办理结婚登记。对临时回国
的华 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登记机关要事先将其本人在国外或港澳的婚姻状况了解核
实,并要本人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明,本
人签字盖章。然后逐级报告民政局,待与市华侨事务处研究同意后,始准予办理结婚
登记。
1979年始,办理涉外华侨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统一由市民政局受理,市民政
局受理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并转告申请结婚登记国
内一方人员的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发给结婚证书。中国人
同在中国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及其他临时至华的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市外事办公
室审查报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婚姻状况证明
及上级批转的文件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人同常住中国的外国侨民,或外籍华人来华同中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有
效的无配偶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由市民政局受理,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检查,并
提出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系中国血统外籍船员,则经市航运公安局审查,由市民政局
与市公安局商定批准,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外华
侨临时回国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侨居国法律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侨居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
市侨务办公室验证,确认无误后,出具同意办理结婚登记的书面材料,由市民政局审
查,转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港澳同胞临时回内地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
提交港澳当局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查了解,出具有效信
件介绍至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转区民政局,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1983年3月以后, 青岛市民政局按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
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8月17日,国务院批
转了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
示。 青岛市遵照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
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0月26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的通知》,规定:省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
申请结婚登记,一律由济南、青岛两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结婚者,可持有关
证件直接到济南市或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90年4月,根据民政部、中
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婚
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开始受理涉台婚姻,正式办理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
之间的婚姻登记,当年就办理了9对。
1979~1990年,办理涉外婚姻189对。其中,涉外籍华人46人,外国人38人,港、
澳、台同胞10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