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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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时,青岛人口不多。1914年,市民只有57147人,
每年结婚的男女很少。 《胶澳志》记载:1902年10月至1903年10月,结婚8对;1903
年10月至1904年10月,结婚7对;1906年10月至1907年10月结婚23对。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妇女运动也风起云涌,使青岛的旧婚姻制度和风俗习
惯受到冲击。此间,欧洲人定居青岛所传播的西方文化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一些知识
青年接受新文化、新思想、新婚姻观,反对包办婚姻,要求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
制,改变旧婚姻习俗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早婚、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等陋习仍然
根深蒂固,甚至有13岁男性娶20岁女子为妻的陋习。
1932年,青岛市政府风俗改革委员会第四次常务会批准了社会局提出的“拟禁早
婚、以维持男女青年身体保健”的议案,根据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效仿天津举行的集团结婚的办
法, 于1940年4月10日公布了《青岛特别市市民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凡市民结婚
均得参加集团结婚典礼”。这一办法没有获得市民的支持。参加集团结婚的是绅贾寡
豪之家,一般百姓人家结婚参与的很少。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青岛市区户数达152768户,人口达753369
人。 其中男424204人,女329165人。男婚女嫁共272人,其中男170人,女102人。其
间,婚姻管理上放任自流,仍沿袭旧的风俗习惯,只是在结婚仪事程序上做了一些规
定,青岛市政府于1946年4月4日出台了《婚姻仪事》和《集团结婚》两个条例。《结
婚仪事》中规定:男女青年届法定婚龄,双方同意结婚时,得择期订婚,双方互换婚
约书。订婚时应向父母预告,请求指导。未成年者,应事先向父母或法定代表人请求
同意,父母或代理人在婚约书上署名或盖印章方可。
青岛市政府推行的“集团结婚”和前时期的“集团结婚”如出一辙。1947年共举
行两次。
到1948年,参加集团结婚的越来越少。11月份结婚的:市南区1对,市北区5对,
台东区5对,台西区9对,崂东区27对,崂西区29对,夏庄区65对,李村区42对,浮山
区12对, 阴岛区4对,四沧区36对,共275对。该275对结婚者都没有参加集团结婚。
青岛市政府社会局于1948年11月20日在兰山路礼堂举行该年度第4届集团 结婚典礼,
只有1对新婚夫妇参加。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青岛妇女挣脱了不平等的锁链,获得了婚姻自由,享
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49年11月1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婚 姻暂行条例》 ,公布试行
《办理婚姻登记办法》(草案),以废除封建主义的包办婚姻、重婚、早婚、蓄婢纳妾、
童养媳、买卖婚姻和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为宗旨,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制,保护民族健康与儿童权利的原则,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于此
同时,以市民政局为主管机关,由各区公所受理承办婚姻登记。
为防止重婚、买卖婚姻的发生,男女办理婚姻登记时,必须符合条例规定,持有
免冠照片及派出所证明,经审查批准,发给婚姻证书。革命军人持有部队政治部门、
机关职员持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双方自愿离婚者,区公所调解无效,转民政局进
一步调解,合乎离婚条件者,发给离婚证书。离婚的再次结婚,须持有离婚证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青岛市展开了广泛的宣传
活动,市人民政府编印了《婚姻法宣传提纲》,召开干部大会,市妇联亦召开各界妇
女大会,动员社会各界,利用报纸、广播、电影、幻灯、戏剧等形式,广泛宣传,使
《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在全市家喻户晓。
《婚姻法》颁布实施,使婚姻关系受到冲击,特别是深受压迫的妇女,纷纷起来
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封建主义统治年深日久,包办、强迫与买
卖婚姻仍有存在,一些起来争取婚姻自由的女子继续受虐待,甚至被杀害。
1951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组成3个检查组分
赴市北区、崂山郊区和第一棉纺织厂,在检查《婚姻法》实施情况过程中,发现妇女
受虐待情况比较严重,包办、重婚、纳妾、老少婚姻也有存在。据统计,妇女受严重
虐待案件183件。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的40人,被杀的2人,自杀未成的22人。自杀案
件中多因受不了丈夫、公婆残酷虐待所致。
随着《婚姻法》的深入贯彻,婚姻登记制度的逐步健全,结婚率、离婚率上升,
1950年6月至1951年10月, 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372件。离婚案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
有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骗婚姻等401件,感情不和的374件。1951年1~
8月, 交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共1845件。其中,离婚1552件,解除婚约84件,其他婚
姻关系209件。妇女到妇联反映婚姻问题627件。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第一位。1952
年,市内6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台西、沧口) 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对,其中
结婚登记5187对,离婚登记703对。结婚登记中,寡妇改嫁的821人;离婚登记中,因
重婚离婚的126人。
1953年2月6日, 中共青岛市委制发了《3月份开展全市范围内宣传贯彻婚姻法运
动月活动计划》,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市委宣传部领导作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报
告。 8月10~13日,副市长张公制在市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贯
彻《婚姻法》 宣传月的报告。1953年,准予登记结婚的8889对,复婚的102对,准予
离婚登记的1456对,调解不离的490对,转法院处理1552对。
1954年, 市民政局先后4次召开各区负责登记干部会议,以改进婚姻登记工作,
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加强对结婚登记申请对象的审查教育工作。这一年,市区受理结
婚登记7398对,批准结婚的7346对。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52对,强迫包办2对,
不及婚龄的5对, 其他45对,均未准予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1529对,经调解不离的
624对,占离婚登记总数的40.8%;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91对,占5.9%,因草率
离婚又复婚的89对。 批准离婚登记的814对,占53.23%;其中,因双方感情不和离
婚者648对,受虐待的14对,重婚94对,其他不合法的58对。
1955年6月以后,青岛市开始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是年9月份,
结婚登记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1956年申请结婚者8304对,准予结婚登记8233对 (内
复婚66对)。审查出强迫、包办婚姻5对,不及婚龄者16对,其他不合法婚姻50对,均
未准予登记。申请离婚的1005对,准予登记481对。其中,感情不和的381对,经调解
和好不离者323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201对。
1962年6月, 市民政局发现婚姻登记出现混乱现象,会同法院、妇联、共青团等
有关部门对市内6区和崂山县4个人民公社进行检查。发现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人员外
流较为严重,民政干部调动频繁,业务生疏,执行婚姻政策不严肃,登记审查工作不
仔细,手续不严格、不统一,甚至无专人办理等;导致重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
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现象相继发生。青年男女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况也较普遍。针对
上述问题, 工作组对负责婚姻登记干部加以整顿、教育。1963年3月16日,市民政局
又会同法院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基层全面检查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
情况。 9月,在市内各区开展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到12月底,申请结婚的1659对,
批准结婚登记的981对,适于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831对,占准予登记的
84.7%。
1972年6月20日,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
项规定》,规定城市男女青年和农村男青年结婚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农村女青年在
23周岁以上,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结婚。为鼓励晚婚,劳动部门安排就
业时,首先录用未婚青年;房产部门应照顾晚婚青年分配住房。提倡结婚节约,反对
铺张浪费,严禁索要彩礼、变相买卖婚姻。1975年,台东、四方、沧口三个区,共办
理结婚登记3337对,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741对,晚婚率达87.1%。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12月,青岛市开展了“新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81年1月1日,新
《婚姻法》正式实施。1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
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着重强调各级政府部门的干
部必须依法办事, 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惩办违法犯罪分子。2
月下旬,青岛市民政局对全市各县及市南、市北、台东区和3个街道办事处、3个大型
工厂、 1个人民公社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无包办、买卖婚姻现象,结婚年
龄均符合法定年龄。
1986年, 市内5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9127对。其中,19122对准予登记,未予登记
的5对。初婚者37293人,再婚者951人(男524人,女427人) ,复婚者56对。受理离婚
登记381对,其中准予离婚141对,调解不离的240对。
1987年1月1日,青岛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申
请登记表》、《离婚申请登记表》,《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证件。
1989年,青岛市对违法婚姻进行清查,查出各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结
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在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中, 有转亲、换亲、包办婚姻33对,外流人员245对,达不到
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登记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进行教育后依法处理。全市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对,占清查
出违法婚姻总数的91.85%。
1990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召开纪念两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10周年大
会。会后根据民政部、中宣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
精神,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宣传小组168个,发表电视专题和广播讲话302
次。结合宣传婚姻法,对违法婚姻进行了清查,全市查出违法婚姻1751对,均依法作
了处理。 是年, 有45对青年退掉父母包办的婚约;40对青年退掉了近亲和娃娃亲;
504人退掉高额彩礼;311对新婚男女喜事新办,参加了集体婚礼。
婚姻年龄构成 青岛解放前,人口骤增骤减,婚姻状况处于不稳定状态,青岛市
市民的婚姻由11岁和11岁以上人口构成。
1935年, 未婚、 有配偶、 鳏寡, 男性都高于女性。1935年男女未婚人口共有
140205人, 其中男性102227人,女性29978人。男性未婚者,11~90岁每个年龄段中
都有。11~35岁的5个年龄段中,人数达83581人,占未婚人口的59.61%。女性未婚
者,11~75岁的每个年龄段中都有。11~35岁的5个年龄段中,有37356人,占未婚人
口的26.64%。男性未婚者比未婚女性高32.97%。
有配偶人口281058人,男性为153932人,女性为127126人。有配偶人口数多在21
~50岁这6个年龄段中, 有配偶男性为117829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1.92%。女性有
配偶为96277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4.25%。有配偶男性比女性高7.67%。有配偶男
性最低年龄在11~20岁两个年龄段中, 有10667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79%,最高年
龄在86岁以上人口中有27人, 占有配偶人口的0.0096%。有配偶女性最低年龄在11
~20岁两个年龄段中,有10913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88%。有配偶女性的最高年龄
在86岁以上的有26人,占有配偶人口的0.0092%。
鳏寡共有33870人。 男性18241人,女性15629人。男性最低年龄在16~20岁年龄
段中有90人,占鳏寡人口的0.26%;最高年龄段在91岁以上有30人,占鳏寡人口的0
.88%。女性最低年龄在11~20岁年龄段中有98人,占鳏寡人口的0.28%。
离婚共49人,男性31人,女性18人。男性占离婚人口63.26%。女性占离婚人口
的36.73%。 男性离婚最低年龄在16~20岁年龄段中有1人,最高年龄在61~65岁年
龄段中有1人。女性离婚最低年龄段16~20岁年龄中2人,最高年龄在51~55岁年龄段
中有2人。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人口上升到753369人,未婚人口362745人。
其中,15岁以上未婚人口123841人,15岁以下未婚人口为238904人,为总人口的48.
14%。 有配偶的人口为347993人,占总人口的46.19%;丧偶人口为42560人,占总
人口的5.64%;离婚的只有71人,占总人口的0.0094%。
青岛解放后, 青岛市市内5区的婚姻构成年龄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1982年
和1990年未婚人口、有配偶人口,以及丧偶、离婚人口的比重有升有降。1982年市内
5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为876697人。 未婚人口277906人,占总人口的31.69%。有
配偶人口为545620人,占总人口的62.23%。丧偶人口为48516人,占总人口的5.53
%。离婚人口为4655人,占总人口的0.53%。1990年,青岛市人口增加,市内5区15
岁以上人口增加到1055471人。 未婚人口比重比1982年下降,为22.76%,有配偶人
口上升为71.11%。丧偶人口与1982年相比略有下降,为5.29%。离婚人口上升为0
.83%。
未婚人口 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男性高于女性。1982年,市内5区未婚人口,
男性为154799人,占未婚人口的55.70%,女性为123107人,占未婚人口的44.30%,
男性比女性高出11.40%。1990年,男性未婚人口为145355人,占未婚人口60.50%,
女性未婚人口为94876人, 占未婚人口的39.49%,男性比女性高出21.01%。1982
年和1990年相比较, 1990年,男性比1982年高出9.61%。男性未婚人口高于女性未
婚人口仍有上升的趋势。
未婚人口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5~25岁年龄段。
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与全省相比较: 1982年,全省未婚人口比重为28.
18%, 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为31.7%,比全省高出3.52%。1987年,全省
未婚人口比重为25.74%。 1990年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为22.76%,低于全
省2.58%。
有配偶人口 一、1982年,青岛市内5区15岁及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为545620人,
占15岁以上总人口的62.23%。 比重低于全国和全省。1990年,青岛市内5区有配偶
人数上升,为750897人,占15岁以上总人口71.14%,高于全国的65.94%和全省的
67.24%。二、男性有配偶者比重略高于女性。1982年,男性为277356人,占有配偶
人口的50.83%;女性有配偶人口为268264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9.16%;男性比女
性高出1.67%,有配偶人口的性别比104:94。1990年男性有配偶人口为373129人,
占有配偶人口的46.69%;男性比女性高0.57%,有配偶人口的性别比为101:96。
三、有配偶人口主要集中在20~50岁年龄段。26~49岁各年龄段中有配偶人口达90%
以上。
初婚年龄 20世纪50年代,男性初婚年龄在20岁以上,女性在18岁以上。青岛市
婚姻登记机关照章严格审查,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把关,不及法定婚龄者,规劝
推迟婚期。1954年,市区受理7398件结婚登记申请对象中,有5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
经劝导未予登记。60年代提倡晚婚,初婚年龄进一步提高,女性初婚年龄达到20岁以
上。70年代平均年龄在21岁以上。80年代初平均年龄达到22.77岁。
丧偶 1982年, 市内5区丧偶人口48516人,男性丧 偶人口为10586人,女性丧
偶人口为37930人。 男性丧偶人口占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1.20%,女性丧偶人口占4
.32%。 1990年,市内5区丧偶人口55875人,男性丧偶人口12411人,女性丧偶人口
为43464人。 男性丧偶人口占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的1.17%,女性丧偶人口占4.11
%。女性丧偶人口高于男性丧偶人口。
与全省相比, 全省1982年丧偶人口为7.42%,青岛市市内5区丧偶人口为5.53
%,低于全省人口。1987年,全省丧偶人口为6.7%,青岛市市内5区为5.29%,仍
低于全省。
再婚 1952年,青岛市内5区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件,寡妇改嫁者达821人,占婚
姻登记人口的13.93%。
此后, 丧偶再婚或离婚后再婚人口逐年增加。1985年,男性申请再婚登记的275
人, 女性有135人,共410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的1.31%。1987年,男性申
请再婚登记的819人, 女性806人,共1625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的4.95%。
1990年,男性申请再婚登记983人,女性987人,共1970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
的9.93%。
离婚 1950年6月至1951年10月,离婚登记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
骗婚姻等不合法婚姻案件401件,感情不和374件。此外,由民政部门转法院处理的婚
姻案件1845件。 其中,离婚的1552件,解除婚约的84件,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妇女
到妇联反映婚姻问题的627件。 1953年,全市准予离婚登记的1456人,其中经调解不
离的490人,转法院1152人(含郊区)。
80年代,青岛市离婚人口有以下特征:一、青岛市离婚人口比重高于全省。1982
年, 全省离婚人口占有配偶人口的0.40%,青岛市市内5区为0.53%。1987年,全
省离婚人口占0.32%,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人口占0.83%。二、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
总人口女性高于男性。 1982年,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人口为4655人,其中男性为1905
人, 女性为2750人。1990年,市内5区离婚人口为8768人,其中男性为4111人,女性
为4657人。三、离婚人口年龄大多是40岁以上年龄段。1982年,青岛市40岁以上离婚
的为16517人(含区、县) ,占离婚总人口的86.16%。1990年,青岛市市内5区40岁以
上离婚的为5375人,占离婚总人口的74.8%。
复婚 青岛解放前,没有复婚人口数的记载。解放后,开始有复婚数字的记载,
1953年102对,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1.15%(含郊区)。至1963年,每年都有
几十对男女复婚。1983年,全市115对复婚,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0.34%。
1990年90对复婚,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