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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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 1932年1月,青岛市政府在《市政公报》第28期上公布了南京国民
政府《出版法实施细则》,要求新闻出版发行单位都要遵照《出版法》的规定填报,进
行登记注册。
建国后, 1952年10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室贯彻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
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 制定了《期刊登记
执行办法和核准营业及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对业户全面进行了审核注册登记,各
业户凭发给的营业证进行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 登记注册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恢复和加强的注册登记工作。1980年底,青岛市出版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及中央宣传
部文件规定,建立了内部报刊经过登记方可创办的制度,将全市各单位编发的内部报刊
重新纳入出版管理轨道。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
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书
店按商业企业办理登记。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需持经出版发行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同意的文件,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1986年,中共青岛市
委宣传部转发了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制定的《关于图书报刊资料出版管理工作的
规定》,重申创办内部报刊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
对书报刊的管理。至1987年底, 全市正式注册登记的期刊有61家、70种。其中编入国
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有20家、31种。
版权管理 1932年1月《出版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当时几乎所有的图书出版
物“版权页”上,都印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字样。
50~60年代,青岛尚未建立专业出版社。需内部用的图书,按照国家出版总署
1953年下发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执行, 即出稿须经行政管理部门
同意后出书,但仅限于在青岛市内或系统内部发行。
70年代末,青岛市建立专门的出版机构,从出版办公室到80年代初期的山东省
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均只负责组织编辑书稿,然后交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或山东其他有关
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
青岛出版社、出版局成立后,不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具有图书公开出版
发行权, 使青岛出版事业和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市出版局遵照文
化部1985年1月正式施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 和山东省出版总社1987年1月
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出版行政管理暂行条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版权案件,
依法保护著译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 使青岛地区的版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
道。
书刊市场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 青岛市政府于1932年1月在
《市政公报》全文刊登了国民政府《出版法实施细则》25条, 用以加强对书刊市场的
管理。 1933年, 市政府又明令全市各书局及书摊严禁贩卖淫秽及有碍风化的书籍。
1935年3月建立的市政府编纂委员会第三股,即负有管理图书及阅览事项、公共刊物赠
阅交换及发售事项等任务。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 日伪当局设立宣传处出版
物检阅室, 严令查禁有碍其统治的杂志、书籍。调查市内各书店有无存售“违反东亚
和平及妨害中日亲善书籍”, 检阅新闻稿、宣传文字及图画、电影脚本、戏剧脚本等
全市的出版物;对于非青岛市印刷发行或发表的出版物及出版物稿件,在市内销售散布
或转载者, 亦视同为青岛市出版的出版物及稿件,必先经宣传处准许,否则以违反当地
检阅室的规定或命令论处等等。
建国初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室为贯彻国家出版总署《关于发布第一
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的通知》精神, 于1952年10月发布了《关于执行〈管理书刊
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执行办法〉以及〈进行核准营业及
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全面核准登记, 有效地掌握控制和领导全市的出版
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同时, 选择青岛港务局等12个单位通过调查一年来订购各
报刊和图书的总数加以比较, 使 报刊图书菁莠自现;在职工中发表征求对图书、报刊
的意见、要求,并转达给有关出版发行机构,以推动出版发行事业健康的发展。
60年代, 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
和山东省出版事业管理局下达的具体执行意见, 由兼管出版管理工作的市委宣传部宣
传科组织,对书推、书贩、租赁业进行整顿。对存有违禁书刊者限期交出,隐匿不交者
依法惩处; 古旧书刊的收购业务统归新华书店经营,废旧物资部门回收的旧书,由新华
书店选购有保存价值的留用,其余作造纸原料处理,不准流入市场。通过整顿图书市场,
有力地扼制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的销售和租赁现象的发生与蔓延。
70年代, 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积极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出版
管理。重点是内部书刊资料登记、编辑发行和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查
处非法出版物。
80年代,青岛从总体上加强了出版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并形成管理网络。
除青岛市出版管理部门主管之外, 市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市、县(市)、区的新
华书店协助管理,各新华书店经理、书记均持有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出版、印刷、
发行管理检查证”。同时,每年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市出版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
检查组,对城乡书刊市场进行检查。一是坚决查禁淫秽书刊、小报和照片;收缴非法出
版物;收缴封建迷信品;对图书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和管理。二是对内部报刊进行登记、
审批管理, 严厉查禁非法刊物。1981年查禁了《海浪花》等地下刊物。1987年3月,根
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举办内部展览,印发了非法出版物目
录,严厉打击了非法出版活动;与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印刷业管理的
通知》, 将印刷业纳入特种行业,加强了对印刷业的管理;还制定了《申请核发非正式
出版物准印证的实施办法》,从而强化了对非正式出版物的管理。
音像市场管理 音像制品(包括磁带、录像带及录放设备) ,是70年代末在青
岛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的。1982年,针对社会上音像制品经营无序的实际状况,青岛市
广播电视局于1983年建立了登记审批制度。规定凡经销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
出申请,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审批,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和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经过
多次检查和整顿, 到1987年底,市内5区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有78家。其中,全民36家,
集体40家,个体2家。
在规范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的同时,青岛市加强对录像放映点的管理,1985年中
共青岛市委宣传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录像带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的通知》。规
定录像放映点必须经广播电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且只准放映国内电视
台放映的节目、国内公开放映的新片和国内经过批准的录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录像
带,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 录像带未经山东省音像制品审核小组审查批准,一律不准放
映。为了加强管理和节约各放映点的人力、财力, 市广播电视局实行了统一购片、计
划供应等措施, 保证了录像放映的健康发展。另外,根据设备条件和人口密度情况,在
市内5区设立20个录像放映点,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场所,以满足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