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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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统治青岛时期,教育经费的管理,是先由青岛市教育局编制总概算,
以后每月经常费均由各附属机关、学校先送预算,经教育局审核后,转呈市政府拨款,
由教育局分发给各附属机关、学校。款项开支后,再由各单位编造决算呈教育局审核,
送财政局核销;临时费的开支,由教育局拟计划,或由各附属机关、学校自拟计划,
均经教育局请领转发开支,决算书亦须由教育局审核,转送核销。教育经费的使用分
配,按分配的标准办理,如中小学教职员的待遇、添班的经费、开办的设备,均视市
财力及实际需要订有统一的标准,除私立学校略有出入外,市立各校均照标准施行。

建国后教育经费的管理,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属
各级各类学校和县、区根据青岛市下达的教育经费指标和本单位的教育计划,各项经
费开支标准,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安排。1950~1953年,按政务院规定实行中央财政部、
大行政区及省(市)、县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县立中学以上的教育经费,由大行政区及
省(市)管理,小学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管理。1954~1979年,实行系统与地区结合,以
地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财政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进行安排。
据此,青岛市各区(县)的教育经费均由市拨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的处理
有困难时,须先报所属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转报上一级政府考虑,
不得条条上达。198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通知》
精神,青岛市教育经费执行由各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分级包干的办法。各区、县教育
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拨发。1984年后,市属县(区)筹集的人民教育基金当年筹集,
次年使用, 实行县、乡两级提留,县提留75%,主要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中小
学公用经费及职业技术教育和师资培训; 乡镇提留25%,用于民办教师的滔动工资和
奖金。青岛市所办的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师范学校)、技工学校和非教育部门所办的
培训班、职工教育班,其经费由该校主管单位拨发,驻青岛市的教育部门和省属高等
学校教育经费由中央和省拨发。
 教育经费的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是直接用于学生
和教职工的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民办教师
补助费以及学生助学金。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
建国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都设有专职会计、出纳,独立建帐。
青岛市教育系统财务管理组织基本完善,财务队伍基本健全稳定,各级都有领导分管,
管理制度严格。因此,经费收支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