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三 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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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科学技术成果 (以下简称科
技成果) 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
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系指: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
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理
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
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
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系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对
其科学价值、学术水平、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等作出评价结论,并
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必须进行鉴定:
(一)执行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
其他科技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全市科技
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视同鉴定的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
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
果鉴定的主持单位。
重大或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可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
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
为五至十三人。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
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 鉴定
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
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中注
明。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形式进行鉴定。
(一) 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与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 验收鉴定:由项目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项目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
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三) 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评价,并由主持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
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结论。
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形式的,必要时可邀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评议或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用三年以上 (个别简
单项目应用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
明的;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
中应用后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三)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
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后,与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在申请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
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报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
核。
审核部门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提出主持鉴定单位、采用的鉴定形式和鉴定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推荐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申请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果权属无争议;
(二)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时应附送的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科学理论成果的学术资料: 学术论文,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术刊物、学术会议
公开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等。
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资料: 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
告,实验报告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情况对照材料,应用情况
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等。
软科学成果的学术技术资料: 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
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鉴定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
其义务和职责,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鉴定评价结论,记入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
对鉴定评价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
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二)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后十日内,持鉴定报告及主要技术资料到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的,
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 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
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
证书。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
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均采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的格式。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加盖“青岛市科
学技术成果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由国家或省(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鉴定的科技成
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后一个月内按其隶属关系,通过其主管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或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将鉴定证书及《科技成果简介》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登记备案。驻青单位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可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