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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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发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沿海地区
经济发展战略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
决定》和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科研机
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属科研机构要普遍推行所长负责制和所长任期目标责
任制,主管部门要确保所长在行政业务、人事管理、经费和资产等方面行使国家规定
的权利。所长的任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的人选首先在研究机构内部进行招标,必要时
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
市属科研机构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向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实行“四保
二挂”。即: 在保证社会经济效益、保证科技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固定资产增值、保
证人员素质提高的前提下,效益与工资总额浮动、所长(承包人)个人收入直接挂钩。
经考核,确按承包合同全面完成年度指标的所长,年收入可为职工平均收入的三至五
倍。在承包期内全面完成承包指标的科研机构,职工工资可上浮一至二级。对科研方
向不明、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兼并或拍卖。
科研机构被兼并、拍卖,要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政
府审批。
科研机构内部,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承包指标应逐级进行分解,
按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层层落实。综合性的研究所,可以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
位实行承包。
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应减拨的科研事业费要在一九九○年基本
减完。减拨的事业费,用于建立市级科研事业发展基金。市级科研事业发展基金主要
实行有偿使用,以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发展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经营实
体。科研机构要向开放、联合、竞争的方向发展,鼓励科研机构跨部门、跨地区、跨
行业与生产、科研、设计单位联合,建立科研与设计、工艺与设备、制造与使用等紧
密结合的综合性、成套性的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实体。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
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技工贸、技农
贸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等,有条件的要积极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科技开发型企业,
特别是创办、联办外向型科技开发企业。
创办科技开发型企业,需经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为了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科研实体,财政部门及各类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优先
提供科技开发周转金;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贷款;税务部门应在税收管理权限内,
给以减免税收的照顾。
三、鼓励科研机构积极组织创收。科研机构要积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方式组织创收,允许从所获得的纯收入中先提取20~
30%作为直接参加这类工作人员的报酬, 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个
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其余部分纳入单位的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
所长基金,分配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并报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备案,银行应
准予提取现金。
要有步骤地扩大科研机构的外事自主权,简化外事审批手续,发挥科研机构在发
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科研机构及其兴办的科技开发实体出口所创外汇,从一九八
八年起,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
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四、充分发挥中央和省驻青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力量的作用,大力引进国
内外人才和智力。要充分利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全国科技力量到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
经济的机会,积极吸引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军工企业的科技力量来我市进行
多种形式的科技经济联合,特别是来我市创办、兴办高技术、新兴技术的科研机构、
科技型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其优惠待遇原则上按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88] 45号文
件规定执行。
中央和省驻青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外地单位在我市兴办高技术、新兴技术科研
机构、科技开发型企业,须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五、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等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要充分利用民
办科研机构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特点,发挥其以技术为依托,技工贸、
技农贸一体化运行机制的优势,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局面。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的公开招标、科研成果评奖中,要给各种民办科研
机构与其他研究机构以均等的竞争机会。
民办的集体所有制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
面的科研活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给予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六、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和管理。鼓励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科技人员
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或承包、租赁市属中小企业和乡
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凡是要求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的
科技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要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三个月内给
予答复,一般应予放行,若过期不作答复即视为同意,所在单位应给予办理手续。科
技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之前,应认真进行工作、业务交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
侵犯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科技人员在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问题上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由上一级人事部
门予以仲裁。
科研机构要严格按照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在定编定员和“四保二挂”的基础
上,实行减人不减工资,增人不增工资。定编定员之外科研机构急需新增人员的工资,
可在单位收入经费中列支。
对于从城市流动到农村,从全民所有制单位流动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市职称改革领导小
组将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达使用促进科技人员流动专项指标的意见》,
提出申报和下达流动专项指标的具体意见。
市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改革试点,进一
步放活科技人员, 逐步建立计划指导和人才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动态管理体制, 实行
“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
七、有计划地选派既懂经济、又有经营管理能力的科技人员到基层政府挂职或兼
职。从今年开始,要对市属各县(市) 区选配上科技顾问(副县级) ,让他们参与各县
(市)区的科技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具体选配条件
及待遇,按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科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有计划地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选调科技人员担任科技副乡(镇)长。选配的科
技副乡(镇)长要以原单位的技术作依托,为所在的乡(镇)至少上一个新产品、创一个
优质产品或开发一个出口创汇产品,并组织乡(镇)企业吸收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
迅速转化为商品。
八、支持科技人员停薪留职从事各种科技服务活动。在停薪留职期间,本人需向
原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职业保险金。职业保险金一般为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
停薪留职的人员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在二年以上的人员,暂列编外。
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要安排工作。编制已满的,编制管理部门应允许暂时
超编接受。
对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其工资额度由原单位自主使用,其住房、
户口、粮食关系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与原单位职工待遇相同,其医疗费及劳动保险、
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负担。
九、鼓励科技人员以辞职、调离的方式到市属乡镇、农村进行技术服务。对辞职
的科技人员,由原单位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数额可按其月工资额乘以工龄计算。
对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用
人单位提供保险金,保险金数额以及其他方面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
对调到乡镇企业或农村工作的科技人员,其本人档案由乡镇企业的县级主管部门
或人事部门保管,这类科技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住房、工资、奖金及各种保险福利
待遇,按山东省政府鲁政发(1987)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允许各类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院校、工厂企业、学术团体的科技人员
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业余兼职,从
事各类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业余兼职的有关事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 4号文
件规定执行。
十一、要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
才,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的各项成果
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应大力表彰和奖励。
要有步骤地实行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制。抓紧乡镇企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农民技术职
称评定工作。
十二、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兴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
立高技术、新兴技术开发试验区,归属经济技术开发区。试验区的具体范围,由经济
技术开发区划定。
凡是到开发试验区进行高技术、新兴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单位,经市政府指定部门
批准,可以在开发试验区内设立机构,创办企业。本市和驻青的单位可以在开发试验
区注册登记,其高技术、新技术的项目研究、中间试验及产品加工可在开发试验区外
进行,享受开发试验区的优惠待遇。
对试验区内的高技术、新兴技术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参照国务院批转北京市
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的优惠条件,执行下列减免税收的政策: (1)减按15%税率计征所得
税, 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
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2) 高技术、新兴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
税, 经市税务部门批准,第4至6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第7年开始
按前项税率征收所得税,如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再适当减免所得税。
(3)以自筹资金新建新技术开发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免征建筑税。
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技术、新兴技术的,经市政府指定部门核定
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试验区的其他优惠待遇,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
执行。
高技术、新兴技术企业的标准和高技术、新兴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由市科技主
管部门会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另行规定。
十三、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
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根据技
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置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
技术招标会,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
技术贸易活动实行技术合同制,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到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机构进行登记。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
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银行申请科技贷款,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收。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市场、技术贸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为了加强我市技术市场的管理,要尽快制定并发布青岛市技术市场管理暂
行办法。
要加强专利管理机构,充实专利服务组织,要通过拨款、贷款、集资等多种渠道,
为专利技术的实施筹措必要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十四、建立健全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和吸收
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大力发展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
开发机构。厂办科研机构要以本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中心,在保证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
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有条件的厂办科研机构,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市属独立科研机构的待遇。
要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前提下实行厂办科研机构的所长负责制,由厂办科研机构
对企业实行单项承包,或开发、试制、投产、销售一条龙承包。
企业要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通过放宽搞活管理、实
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鼓励多作贡献等多种途径解决企业存在的科技人员在奖励、福利
等方面待遇较低的状况。
十五、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尽快把
农技推广机构办成科技服务型的经营实体。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经营
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市、县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和事业经费,应与行政管理机构分离,以调动农业推广机构的积
极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应每年有所增加。有条件的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可以逐步建
立试验、示范基地。
县(市)区兴办的农业科技推广实体,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纳税。乡镇办的农业科
技推广实体, 按乡镇企业有关规定征税。其盈利分配,原则上可用40%作为农技推广
发展基金,3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可用于直接参加推广
工作人员的报酬,免征单位奖金税,个人收入应依法纳税。
积极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等,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
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带薪承包”,收入与原单位分成,直接参加承包的人员的分
成比例, 应不低于纯收入的50%。鼓励农业科技人员结合推广农业新技术创办或联办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联合体。
十六、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科学技术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
域,是全社会的事业。各级政府和各行各业都必须坚持把科学技术摆在十分重要的位
置上,以极大的热情,采取正确的政策措施,努力办好这件大事。
今后,每年要以高于我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科技事业的投入。各
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根据这个原则,加大对科技的投入。
研究机构的奖金税,自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为起
征点。
为鼓励科技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对科研机构要根据其自立程度,给予相应的奖
励。
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金融部门和科
技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在我市创建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投资公司的具
体方案。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现有科技经费采
取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的拨款方式,运用招标、合同、承包的办法,提高
投资效益。科技、计划、经济、财政、金融、税务、工商、人事等部门要根据我市实
际,进一步加强科技立法和政策研究,以保证科技改革和科技事业的顺利发展。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