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录四 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科学技术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4/article/5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54/article/5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
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
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
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本市下达的年度技术引进计划中,凡项目中涉及专利的,引进单位应
向市专利管理处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专利管理处就其项目中的专利参加会审,
签署意见。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
人员参加。
    第六条  市专利管理处负责对上述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等进行法律状态调查。查清
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是否在中国申请
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
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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