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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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前,青岛市技术市场活动无统一的管理章程。从1985年起至1987年10月底,
青岛市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咨询、 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以下简称
“四技合同”)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5年5月2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在全
省范围内试行。根据这一《规定》,青岛市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为技术成果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培训、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技术服务等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所转让的技
术必须有助于开发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进行贸易
时,要签订技术合同。转让技术的收入暂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1987年,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联合召开的全国技术出口管理工作会议
精神,青岛市外经贸委和青岛市科委发出青外经委字(87)31号文件《关于〈青岛市技
术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中规定: 技术出口是指青岛市辖区内的企
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
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提供技术。青岛市外经贸委和青岛市科委负责制
订技术出口计划,审查批准技术出口项目,指导对外技术出口工作,总结青岛市技术
出口工作情况等。青岛市技术出口业务由青岛市进出口公司及其他有技术出口权的外
贸公司代理经营,其他单位不得擅自经营此项业务。技术出口单位必须填写由市科委
和市外经贸委联合印制的《技术出口项目申报书》,报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审查。市
科委负责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 市外经贸委负责贸易审查和合同审查。同年11月1日
起,青岛市的“四技合同”均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988年3月17日, 为了加强青岛市技术市场的宏观管理及做好技术市场的统计工
作,保证《技术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和国家科委、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青岛
市科委发出(88)科技字64号文件《关于技术合同实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
对技术合同的管理及登记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
用书面形式。(二)凡属技术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由技术出让方持技术合同书在签
约后一个月内到市科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填报技术合同,企事业单位、研究单位 (包
括民办科研单位) 和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三)已登记的技术
合同完成后,由签约双方持项目成本核算单、技术受让方验收证件,经市或县科委审
查盖章后,到有关银行办理合同结算业务并提取酬金。其中,支付给个人的酬金应由
支付单位按规定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四)未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享受国家给予技术
贸易各方的优惠待遇。
1989年,青岛市科委发出《关于加强技术市场贸易费用管理》的通知: 凡从青岛
市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提取技术交易酬金者,一律凭市科委公布的技术合同登记处
开具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报酬支付单》,按专业银行现金
管理的规定领取现金。1989年底,全市包括各县(市)、区已设置了13个技术合同登记
点。
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技术市
场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技术市场管
理暂行办法》。《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
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金融、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
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技术贸易机构主要是指以促成技术成果商品化
为目的和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建立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 (一)明确
的业务方向和范围。(二)有与技术贸易范围相适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三)有
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五)有独立的名称、
固定的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须经其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
体技术贸易机构,须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按照新的规定,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持批准文件和《技术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
办理税务登记。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变更等主要登记事项,应按原
审批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各类技术贸易机构应按照规定接受各级技术
市场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新规定还对技术合同管
理、技术权益、技术贸易费用与税收以及奖励与处罚等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为青岛
市技术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