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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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奖
国家发明奖 196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12月国务院又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并在1984年重新订正。国家设立发明奖,奖励
为前人所没有的、先进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科技成果。1981~1990年,青
岛市共获奖15项, 其中,1981年4项、1983年1项、1987年1项、1988年2项、1989年3
项、1990年4项。
全国科学大会奖 1978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科学大会,对建
国以来取得过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 青岛市受到表彰的科技成果
共89项。
国家自然科学奖 1979年,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奖,凡集体或个人对阐明自然现象、
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并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可获该奖。
1982年首次授奖,到1990年青岛市共获7项,其中1982年1项、1987年4项、1990年2项。
国家科技进步奖 1984年,国家开始设立科技进步奖,凡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
步奖的,其要求是能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包括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
术成果活动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在重大
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
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情报等工作中作出
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1985~1990年,青岛市共获国家科技进
步奖49项,其中1985年23项、1987年10项、1988年6项、1989年3项、1990年7项。
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 凡不够申请国家级科技奖条件的科
技成果,如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应用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可以申请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1978~1990年,青岛市获得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
或科技进步奖(1985年后优秀科技成果奖改为科技进步奖) 422项,其中1978年10项、
1979~1980年54项、1981年57项、1982年44项、1983年34项、1984年34项、1986年40
项、1987年45项、1988年41项、1989年31项、1990年32项。1985年山东省未评奖。
青岛市优秀科技成果奖、 青岛市科技进步奖 1986年1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了《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
的奖励范围是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
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
新技术的成果; 科学技术管理和科技情报方面的成果;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青岛市优秀科技成果奖、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
三等奖。另外,对青岛市有特殊贡献的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推荐,报请人民政府批
准, 可授予特等奖。 1978~1990年共有1 011项科技成果获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985年前称优秀科技成果奖),其中,1978年21项、1979年57项、1980年44项、1981
年67项、 1982年100项、1983年115项、1984年125项、1986年100项、1987年100项、
1988年81项、1989年100项、1990年10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