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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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委发出的贯彻山东省人委《〈关于试行科学技术情报
工作暂行方案(草案)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及时掌握全市的科技动态、重要
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成就以及发明创造等情况,要求及时填报“科学技术情报卡片”,
并速向山东省科技情报机构和青岛市科技情报机构报送。
1962年3月7日,青岛市科委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制度》。《登记制
度》规定: 科技成果的登记范围包括中央、省、市有关院、部、委、局指定的科技项
目的成果(国防项目除外) ;赶上、超过或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
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虽未赶上国内外先进水平,但对青岛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有
重要意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在生产上有重要意义的改
进等科技成果; 具有一定意义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一定政治、经济意义的群众性发明
创造。成果报送均使用“青岛市科学技术情报卡片”。驻青岛的中央、山东省属各科
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
所一份; 青岛市所属单位的成果直接报送各主管局,再由主管局有选择地报送山东省
厅和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重要的成果应及时作出鉴定,连同技术资料总结报送市
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可附实物样品的应附实物。
1964年, 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 《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及山东省科委的补充规定,青岛市科委正式开展了成果的上报和登记工
作。市科委根据省科委转发的(63) 科委工字184号文件《关于清理和总结新产品、新
工艺技术鉴定工作和发给技术鉴定证书的通知》精神,对全市科技成果进行了清理,
重新填报国家科委统一印制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卡片”。到1964年底,共清理出上
报科技成果167项,并从中选出35项重要科技成果,推荐给山东省科委申请创造发明。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科技成果的上报和登记工作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
响。 1971~1978年, 市科委陆续编辑出版了《科技成果选编》四册,收录了1966~
1978年全市科技成果712项, 其中,1966~1970年为196项、1971~1972年为146项、
1973~1975年为152项、1976~1978年为218项。
1976年4月, 根据中国科学院和山东省科办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
指挥部科技组拟定了《青岛市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推
荐制度,做好科技成果上报登记工作,并规定每年上报两次科技成果,重大成果随时
上报。
1981年10月12日,山东省科委印发了《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同年10月24日,青岛市科委转发了这个《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科技成果完
成单位或个人按系统上报。取得科技成果的单位必须填写《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奖励申报表》、《山东省科技成果奖励申报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登记表》以及《技术鉴
定证书》、《技术报告》等有关资料。由市科委科技科对全市科技研究成果进行全面
审查、评议,选择重大科技研究项目上报山东省科委。1979~1982年,青岛市上报给
省科委的科技成果为778项。其中1979年207项,1980年222项,1981年175项,1982年
174项。
1988年5月,青岛市科委发出了(88)科技字114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制
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一个月内持《科学技术研究成
果报告表》、《科技成果简介》以及《技术鉴定证书》到市科委登记,核发《青岛市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