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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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青岛市的科技研究工作及组织管理机构均不建全。1958年青岛市科委成
立初期,青岛市才开始初步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由青岛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科
技成果的登记与上报工作。1961年,青岛市执行山东省科委文件,开始对新产品、新
工艺进行鉴定。1963年,市科技情报研究所撤销,改由青岛市科委情报室负责科技成
果管理工作。1964年,青岛市根据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上报和登记科学技术研究成
果的若干规定》,进行了科技成果的清理工作。到1964年底,青岛市共清理出上报科
技成果167项,并选出35项重要科技成果推荐给山东省科委申请创造发明。
“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的科技管理工作一度中断。
1978年,青岛市召开科学大会,对全市建国以来的重大科技成果进行了奖励,并
对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进行了表彰。
1980年,根据山东省科委制定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青岛
市恢复了科技成果的上报、登记制度,市科委成立了科技科,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的上
报登记、鉴定、奖励、交流、推广和保密工作。
1987年初,国务院宣布废止1961年公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同年10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新的《鉴定办法》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
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的鉴定采取三种鉴定形式和三种视同鉴定的多种鉴定形式。取
消四级鉴定级别(国家、部、地方、基层鉴定),今后不对科技成果鉴定冠以级别,只
需要如实反映由何部门组织 (或委托组织) 鉴定即可。青岛市科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鉴定办法》 ,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0年1月10日由青岛市政
府发布。《办法》中对鉴定科技成果的范围、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必须进行鉴
定的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鉴定形式、鉴定程序、鉴定委员会的组成、科技成果的鉴
定内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此,青岛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走向了正轨。
国务院于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国家始设发明奖。1978年12月28日国
务院又重新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 ,1979年11月21日和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又
先后颁布了《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青岛市科委根据国
家制定的奖励条例, 结合青岛市情况, 制定出《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1月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对青岛市的科技成果组织上报进行评定奖励。
1978~1990年,青岛市共获得国家发明奖、全国科学大会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
科技进步奖共160项,青岛市获山东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共422项,
获青岛市优秀科技成果奖、青岛市科技进步奖1 011项(其中一等奖6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