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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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 1954年6月, 在山东省劳动局派员协助下,青岛市劳动局组织市
保险公司、市总工会,并聘请5名工程技术人员共12人组成4个小组,历时50天,对全
市160个公、 私营企业338台锅炉中的301台进行了首次内外部全面检验,未使用的37
台未予检验。 通过检验发现变形的18台,没有安全阀的9台,安全阀失灵的73台,压
力表没有检验和开关等锈蚀失灵的占70%,锅炉水位表没有标志的占94.2%。这次检查
共发现各种问题1136件,当即解决了995件,待解决141件。对危险性大、有爆炸可能
作报废处理的4台, 降压使用的17台。在检查检验过程中,进行锅炉安全运行宣传教
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督促建立、修订操作规程,加强保养维修,为
安全、经济运行奠定了基础。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罗英局长会同苏联锅
炉顾问莫尔察诺夫和工程师等6人, 对青岛第六棉纺织厂、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等12个
单位的锅炉、受压容器作了重点检查。指出主要问题是安全设备不够齐全,加工制造、
修理技术低和粗制滥造现象严重,缺乏健全的安全运行制度。这次检查确定华新染织
厂的4号水管锅炉报废,青岛印染厂的2号炉、青岛同泰橡胶厂的内燃火管炉必须停炉
修理。专家对青岛的锅炉管理工作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中共青岛市劳动局党组根据检
查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向中共青岛市委作了《关于苏联锅炉专家检查本市动力设备情
况报告》,提出对各工厂、企业的生产锅炉,按行业系统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有
取暖锅炉的单位,在生火取暖前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和修理;派员重点对机关、疗养院、
学校等取暖锅炉进行检查。 同时,市劳动局于10月4日组织力量,对机关、团体等单
位的87台锅炉进行了检查,继而在山东省劳动厅协助下,对省属青岛各工业局直属厂
的123台生产锅炉进行了检查。 其中,内部检查的41台,外部检查的82台。确定报废
的3台,不经修理不能使用的10台,限期修理的17台,限期检查的40台。
1958年,青岛市劳动局贯彻第三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按劳动部《蒸汽
锅炉安全规程》的规定,锅炉检查工作由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逐步转向
企业自行检验。青岛市能自行检验的有电业、铁路、纺织、轻工、化工、机械、冶金
系统,其他小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锅炉,由劳动部门协调力量进行检查。
1959年4月24日,青岛沧口飞机场铁鹰幼儿园立式锅炉爆炸,死亡1人,经济损失
7000余元。为吸取教训,防止恶性事故重复发生,青岛市劳动局抽调81名工程技术人
员,组成13个锅炉检查组,对全市598台锅炉中的545台进行了检查。其中,外部检查
473台, 停炉内外部检查72台。确定报废处理3台,降压使用的9台,立即停炉检修的
14台, 计划检修29台。检查中发现80%的锅炉安全附件存在问题,当即督促协助使用
单位进行了维修或调整。在这次检查中,举办司炉训练班8期(527人),锅炉技术训练
班1期 (44人) , 提前实现了劳动部关于司炉工人在1~2年内普遍轮训一次的要求。
1960年5月,根据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的指示,市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冶金、化工、
轻工、 商业等部门和各县、区所属75个单位的158台锅炉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出
各种不安全因素797个。
1962年1月, 山东省劳动、轻工、纺织、化工厅及淄博、烟台劳动部门组成的锅
炉检查组来青岛,对锅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由于对锅炉放松了维护
管理和定期检修工作, 锅炉及其附件失常情况严重。全市279台蒸汽锅炉,变形的13
台,严重腐蚀的93台,裂纹的9台。安全附件方面: 459只安全阀中,失灵的37只,漏
汽的22只,不完整的19只;446只压力表中失灵的1只,装置不当的3只,不完整的12只;
482只水位计中失灵的8只,漏水漏汽的62只,不完整的51只。检查中还发现安全规章
制度执行不严,有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因无人抓而流于形式,特别是锅炉设备定期检修
制度未能坚持执行,人为地拖长检修时间,纺织系统的80台锅炉中有20余台超过检修
周期(规定使用3600小时停炉检修一次) 。其中,青岛印染厂16台锅炉,就有8台超过
定期检修时间9100多小时。检查后,市劳动局根据检查组关于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锅
炉的管理和维护检修的意见, 于1月31日分别向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写了报告,市
人委于2月12日批转市直各局、 处,各工厂企业认真研究办理。1962~1965年,结合
锅炉登记工作,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检查。
“文化大革命”初期,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一度中断。70年代,青岛市革命委员会
生产指挥部聘请有关系统和企业的锅炉技术人员,组成青岛市锅炉技术鉴定小组,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锅炉进行检验。
1978~1981年,由市劳动局牵头对属于登记范围的锅炉进行登记前的检验工作,
并对在用锅炉进行现场检验。1982年,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青岛市劳动局按《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对蒸汽锅炉进行定期检验。1983
年组织锅炉检验所、 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技术人员分4个组对全市的蒸汽锅炉进行
了检验。80年代中后期,根据青岛在用锅炉多,专职技术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对化工、
纺织、轻工、橡胶系统的锅炉,由主管部门实施定期检验,对其他部门或单位的锅炉,
由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定期检验。
锅炉产品监督检验 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中关
于“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的规定,1984年青岛锅炉压力容器
检验所对青岛锅炉厂、青岛轻工机械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并按《山
东省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办法》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
至1986年,共检验两个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2005台。
压力容器检验 青岛解放后,市劳动局从抓氧气制造、充装开始,逐步对压力容
器进行管理和检验。1956年10月,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会同苏联专家到青岛,对氧气
公司的气瓶和充装设备进行了检查,对气瓶漆色和充装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1962年6月20日, 青岛市劳动局、化工局、轻工局联合转发劳动部、化工部、轻
工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联合组成受压容器安全检
查领导小组。 要求各单位在7月底以前对受压容器设备进行一次彻底的全面检查,并
摸清0.7大气压以上的压力容器种类、 数量及使用管理情况。8月7日,青岛市受压容
器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工作计划》。至
8月底, 在各企业主管局和企业自检、互检基本结束的基础上,市受压容器安全检查
领导小组重点检查14个单位的278台受压容器。 其中,内检10台,外检268台,市8个
企业主管局和20个中央、省属企业单位,0.7~50公斤/平方厘米的受压器 (不包括锅
炉、槽车、气瓶) 有2359台,检查了2210台,占93.68%。其中,外部检查的1787台,
因受生产条件限制,内部检查的176台,水压试验的247台。在2210台被检受压容器中,
发现结构不合理的132台, 严重腐蚀的250台,变形的11台,裂纹的15台,计408台。
采取降压使用、检修后使用和停止使用的185台。
1966年3月后,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由气体制造厂负责。经山东省劳动厅审查同意,
青岛有资格承担气瓶检验的单位是: 青岛中国氧气厂,钢印代号青126—67;四方机车
车辆工厂,钢印代号4—64—67。
1980年6月, 贯彻国务院批转《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火
灾事故的报告》,青岛市劳动局会同山东省劳动局等对青岛煤气公司和青岛燃料公司
液化石油气站的压力容器进行检查, 发现燃料公司液化石油气站2台球罐设计和组装
质量有严重问题,由山东省劳动局向该站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通知书》,通
知停止使用。1981年初,会同山东省劳动局对青岛的高压气瓶检验单位进行了审查,
7月经山东省劳动局批准,青岛市高压气瓶检验单位是:青岛氧气厂,钢印代号L11;青
岛北海船厂, 钢印代号L12。同年,开展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检查,青岛市压力容器
中有反应器412台,换热容器813台,分离容器300台,贮槽292台,汽车槽车31辆,火
车槽车5辆, 球罐7台,液化气钢瓶69468只,其他高压气瓶5762只。1982年,开始实
行在用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和使用登记。受山东省劳动局委托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
验所负责在用槽车的全面检验。 至1986年底,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使用证的槽车计128
辆,检验球罐30台,储罐150台,各种压力容器1500台,气瓶1万只,抽查民用液化石
油气钢瓶3万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