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锅炉安装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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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青岛市没有专业锅炉安装单位。1954年,为保证锅炉安装质量和安全
运行,市劳动局开始对锅炉安装实行监督,新安装锅炉者,一定要书面报告,并将图
样交市劳动局审查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其后,随着生产的发展,锅炉大量增加,先
后成立了一些专业锅炉安装单位。
1980年7月, 执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锅炉的
专业安装由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市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
书和申请表报山东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揽锅炉安装任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锅炉,应由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经市批
准的立式、快装锅炉安装单位只承担青岛市范围内的安装任务,在异地安装,须征得
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否则不能施工。青岛市劳动局共向24个单位颁发了安装许可证。
其中,经山东省劳动局颁发三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有: 青岛热力工程锅炉安装公
司、中国天然气总公司第七建设公司、青岛四方锅炉安装公司、青岛市锅炉安装公司、
青岛市锅炉安装工程服务公司、青岛发电厂锅炉安装公司; 经青岛市劳动局批准,只
能承接青岛市范围的锅炉安装任务的18个单位是: 青岛城阳锅炉配件厂、青岛沧口区
锅炉安装工程公司、青岛崂山东姜锅炉附件厂、青岛轻工机械厂、青岛海洋渔业公司
生产服务公司安装队、青岛铁路环境保护设备厂等。
1985年7月, 执行山东省劳动局公布的《山东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暂行
规定》,实行《锅炉安装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分6个级别,有效期3~5年,I~
IV级锅炉安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山东省劳动局审定发证。V~VI级(整装) 锅炉安
装单位由市劳动局审查发证,报山东省劳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