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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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工、卯子工 青岛解放前, 机械等行业的工人,如技匠、铁工、木工、伙夫、
锅炉工、水泵工、电工、司机等,大部分由厂主直接雇用,属于长期使用的专业技术
工人,工作较稳定,按月发给工资,统称长工。由包工头负责临时招募使用,并负责
管理和发工资的搬运工、壮工等,通称卯子工。
包工 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商业逐步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每年都在增加,对工
人的使用逐步由包工头(也称把头)直接雇用和管理。机械行业一般夫役,港口码头的
搬运、装卸、清洁等工人,大都以包工形式雇用; 商业仅限于脚夫力役之类。包工头
用工形式,由企业按工作性质、工作数量、工作质量规定一定的工资数额,依合同承
包给工头,工人的雇用、辞退、工资数额和发放全部由包工头负责。青岛港包工头有
大把头、二把头和三把头等,有实力的把头自办伙房、宿舍,并设有司帐、技工等。
30年代初期,青岛市一度清理了港口、厂场的包工头(把头)。日本第二次侵占后,重
新起用包工头,恢复了包工头制。青岛解放后,才彻底根除了包工头制度。
固定工 青岛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的官僚资本企业、中共地下党在青岛办的
企业、从解放区迁入的企业等的员工均成为固定工。部分临时工也不断充实到固定工
队伍中来, 1951年山东省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规定,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应
转为固定工。 从此,每年都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51~1953年2月,青岛各棉
纺织厂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有2000余人。1952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
定》后,青岛市企事业单位招收了大批失业、无业人员,均实行固定工制度。1956年,
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所有私营企业职工也随之成为固定工。此后,每年
都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内招收大量固定工。“文化大革命”时期,1971年山东
省革委会开始办理临时工的全面改制转正工作。 规定凡1970年9月底以前入厂的,在
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可以转为固定工,固定工队
伍不断扩大。至70年代末,青岛市的固定工比重一直占全部职工数的90%以上(包括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用工制度实行了改革。1981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指出,
要实行合同工、 临时工、 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
1982年,青岛市开始进行城镇劳动合同制的改革试点,同年12月,黄海饭店、中国科
学院海洋研究所、 锅炉修配厂、人民武装部和工商局市场管理部门招收397名合同制
工人。1983年在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新招职工中全面试行劳动合同制。1984
年, 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市劳动局制定了该办法的
《实施细则》。青岛市除按国家统一规定,对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固定
工外,凡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新招收用于长年性生
产、 工作岗位的工人, 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84年底共招收合同制工人1700人,
1986年底市内五区1157个单位新招合同制工人达到30682人。 招收对象由16~25周岁
的未婚青年,改为凡青岛市城镇非农业人口符合录用条件的待业人员。单位招工由劳
动部门统一组织,改为由招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什么时候
需要就什么时候招收。过去招工由劳动部门统一分配,改为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
工,自愿报名、择优录用。劳动合同制在待遇上也有一些变化,比改革前固定工的学
徒期缩短1年, 学徒期满根据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全面考核,达到
几级定几级。1984年下半年,全市23个单位应定级的合同制工人1303人。其中,定为
2级工的1112人, 占85.3%,定为3级工的88人,占6.8%,达不到定级水平不能定级的
103人,占7.9%。
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 青岛解放初期,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一定数量的
临时工,尤其是建筑业、盐业及运输业等生产季节性较强的行业。当时,没有统一的
管理制度,用工情况混乱,临时工的生活得不到保证。为了保障临时工的利益,1950
年9月,青岛市颁布了《青岛市雇用临时工暂行规定》。1951年1月,青岛市执行山东
省劳动局颁布的《山东省国营、私营企业雇用临时工试行办法》,规定各单位雇用临
时工需经劳动部门批准和介绍,雇用双方经签订短期劳动契约,包括生产任务或职责
范围、工时、工资福利待遇、伤亡及病事假待遇、解雇办法等,并规定临时工工资不
得低于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工人工资; 雇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连续使用六个
月以上者应转为固定工。 1952年,劳动部门介绍到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的有22423人
次。 由于有的用人单位私招乱雇,特别是从农村大量招用临时工,1955年9月,山东
省人民委员会下达通知: 停止社会招用临时工,需要临时工的单位必须编制计划,经
劳动部门批准方可招用。但私招乱雇的现象仍然未能制止。1958年,由于“大跃进”,
用工量骤增,全市机械、纺织、轻工、仪表、化工、建筑、港务等九大部门从农村招
用临时工、 合同工达5万人。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开始进行清理,经动员
回农村的就有33057人。1963年5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委
员会〈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使用临时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 常年
性工作不得使用临时工; 招用临时工应首先从市区有正式户口的失业人员中招用,未
经批准不得招用农村劳动力;临时工合同期满即应辞退,需延期使用时,应再经批准,
续订合同。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派性干扰,青岛市在实施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同时,
计划外仍继续招用了临时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1972年10月,根据山东省革委
会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整顿和压缩临时工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停止临时工转正工
作,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再招用临时工,已经招用的
则予以辞退。
1979年9月,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革委会指示,青岛市清理、压缩了计划外临时
工,并根据山东省革委会下达的指标,清退来自农村和计划外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