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休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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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政府官员和少数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已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其他
厂矿企业的工人休假时间很少且不固定,有的每月休息1~2天,有的平时没有休假,
除端午、 中秋节各放1天假外,集中在春节放假。1930年,青岛各行业工人全年休假
日数: 纺织业、饮食业最多61天,最少10天,化工业31天,机械业20天,教育部门15
天,公用部门10天。1934年,青岛各业工人全年休假情况是: 制革业20天,火柴业21
天(一般13天),烛皂业15天,糖果业15天,汽车业10天,罐头业40天,棉织业36天,
针织业12天,毯业14天,五金业13天,机器业9天(一般7天) ,钮扣业7天,玻璃业20
天,制杆业9天,木器业14天,烟丝业8天,印制业36天(一般28天,最短21天)。一般
大中型企业都实行每周、 每10天或半月休息1天,小型私营企业没有休假日,只在仲
秋、春节放假几天。
建国后,各单位执行国家规定。星期日休假: 国营、地方国营、较大的公私合营
及私营企业均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小型私营及少数其他企业实行的稍晚些)。全民节
日休假: 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二、三)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
(5月1日) 放假1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节(10月1、2日)放假2天。部分人民节日:妇
女节(3月8日) 、青年节(5月4日)、儿童节(6月1日)、建军节(8月1日)、开斋节(大尔
代节)等,未规定休假,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