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 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87&run=13

20世纪20年代,各业工人劳动时间均由企业自行确定,青岛各纺织厂实行日班、
夜班两班制,每班工作12小时,开车交接班。青岛火柴厂高达18小时,一般工厂工作
时间为10~12小时, 小型私营工厂在12小时以上, 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基本没有。
1931~1938年在工人不断斗争下, 工时逐步减缩,一般10~12小时,最短8小时。棉
纺织业11小时,烟草业8小时,榨油业12小时,印刷业10~11小时,缫丝业9小时,烛
业、皂业12小时,火柴、制革、机械制造业11小时。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
中纺青岛分公司所属纺织企业,仍实行白、夜两班制,每班工作时间改为10小时。其
他工厂企业的工时状况基本上与30年代相同,有的企业还以种种借口延长工人劳动时
间,当局未予任何限制。
1952年,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为保障职工健康,
提高劳动生产率, 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
切较大的公、 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凡属有原料、有
销路,技术条件许可者,可将现行的每日一班制改为每日两班制或三班制。大中城市
和工矿区的国营商店、 合作社也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
工作还应低于8小时。 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严格的限制。”此后,除服
务性和季节性行业外, 工厂企业均逐步实行了8小时工作制。3月,纺织企业实行8小
时工作制,运输生产工人实行早、中、夜三班制,每班半小时吃饭时间。1954年,全
市不分行业和单位,统一执行了8小时工作制。
实行8小时工时制后,有的企业随意加班加点。1955年第一季度,312个工厂企业
中有189个单位随便指令工人加班加点8068人次,计30175小时,折合3772个工作日。
有的工人连续工作25~30个小时不休息, 且不发加班费。 为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
1955年8月27日市劳动局发出《限制滥行加班加点的办法来完成正常生产任务的通知》,
规定各工厂企业一般不得加班加点,在特殊情况下须加班加点者,必须事先经厂工会
同意,厂长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私营工厂由区劳动科审查批准)始得加班加点。
从事加班加点的职工,必须分别发给加班加点费。从事加班加点者,一天内加点时间
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连同正常工作时间在内,不得超过12小时。
1964年8月4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控制工业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
规定》,规定企业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严格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休息1天的制
度。各企业不得任意侵占干部和群众的业余休息时间。企业中职工的业余活动在通常
情况下, 每周不得超过4小时。企业单位对现行的工时、休假制度不得随意改动。必
须加班加点是指下列情况:一、国家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内完成或防止天灾事变时;
二、公用事业如供电、用水、水道、电讯及交通等发生意外故障、事故,必须修复消
除时; 三、生产设备发生临时故障妨碍多数人生产,必须及时修复,或因平时不能停
工必须借法定假日进行检修时; 四、企业连续性生产,法定假日必须连续工作,否则
将使材料或机器遭受损失时; 五、企业遇有国家给予临时特殊紧急任务,必须于限期
内完成时。 特别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怀孕或哺乳未满6个月婴儿的女职工,严
格禁止加班加点。1978年,纺织工业部在青岛第五棉纺织厂等单位进行“四班三运转”
试点。 1979年10~11月,青岛纺织行业推行“四班三运转”制,开设4个班,每日三
个班生产一个班休息,每班工作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