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未成年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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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工厂企业雇用未成年工十分普遍。纱厂、丝厂、火柴厂、卷烟厂等
企业雇用的工人中,未成年工占相当大比重。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一样,但
工资却大大低于成年工,纱厂、丝厂、火柴厂等,每天要工作十几个小时,工资所得
仅够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还经常挨打挨骂,被扣罚工资,被打死、打伤者亦无人过问。
青岛解放初,私营企业仍然雇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与成年工相同,
商业的饭店、旅栈等业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还多于成年工。1950年起,对原有未成
年工采取了五条保护措施:一、调整工作。未成年工由繁重的体力劳动调作轻便工作。
二、 限制劳动时间。未成年工的劳动时间每天少于8小时,不安排夜班,不参加有害
身体健康的工作。三、保障待遇。在政治上、生活上享受与成年工人同等的待遇。四、
加强管理。无论计划内招工还是计划外用工,劳动部门要严格管理。五、培训。在可
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他们参加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增长文化、技术知识,提高劳
动技能。同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