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女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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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第二个10年起,青岛工厂企业大量雇用女工,雇用女工最多的是纺织、缫
丝、火柴、烟草等行业。1934年,青岛市产业工人2.42万人中,有女工0.73万人,女
工占工人总数的30.17%,比重之大仅次于上海。振业火柴厂工人总数531人,女工213
人,占40.11%。女工工作时间与男工无异,昼夜轮班,每班12小时,不实行轮班的每
天工作12~15小时,只有少数工厂于中午、夜班及换班时,各给15~30分钟的休息时
间。经期、孕期、哺乳期也不例外,不少女工怀孕唯恐被开除,产前还照常上班,甚
至有的临产尚在做工。 尽管女工的工作时间与男工相同,工资却只相当于男工的50%
~60%。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女工请假照扣工资,有的厂方发现女工怀孕后
即予解雇。由于工人坚持斗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少数企业实行保产法,允许女工产
前产后休息6~8个星期,并由厂方发给保产津贴,大多数企业始终没有给予特殊保护。
建国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保护女工特殊利益”的条
款,青岛市据此对女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采取了保护措施。1951年,增加诊
疗所451个,托儿所33个,哺乳室29个。1952年上半年,增加诊疗所204个,托儿所33
个,哺乳室28个。1952年还就女工劳动保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第七棉纺织厂李瑞
英怀孕8个月未调换工作早产, 流血过多死亡。同时发现怀孕女工因调换轻工作被少
发工资, 为了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对此事件作了处理,并规定女工在怀孕6个月后
调换轻工作时,仍照原工资发给。为加强女工保护,青岛市还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
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应作轻便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不做夜班;二、设立孕妇休息室,
食堂应设立孕妇就餐处;三、执行56天产假,难产或双胞胎70天产假,工资照发;四、
哺乳时间为每天2次,每次20~30分钟;五、工厂应设立托儿所、哺乳室、沐浴室、妇
女卫生室;六、怀孕或婴儿哺乳未满6个月的女职工,禁止加班加点。
1958年后, 城乡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大量增加,工业企业女职工已达91337
人, 占职工总数的33.16%。1962年2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妇联组织开展
女工劳动保护检查工作,检查了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女工组织不健全,女
工保护缺乏统一规定,卫生设施不健全,对女工“四期”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期)保护不全面,有的单位妇女病还比较严重。第九棉纺织厂检查共有子宫脱垂225人,
闭经1493人。根据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暂行办法(草案) 》,对女工保护作了具体规定。1963年4月24日,青岛市贯彻《山东
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在14个单位8848名女工中进行试点。1964年,青
岛市在女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设兼职人员; 女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
企业、事业单位,设专职人员,负责女工保护日常工作。对女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的经
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和从事高空作业、笨重体力劳动等其他有害女工生理
健康的工作, 制定了具体规定并给予相应的照顾。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女工怀孕4
个月后,不做夜班,不加班加点;满6个月,对原工作不胜任,给安排轻便工作,工资
奖金照发; 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时间,每3~4小时一次,每次20~30分钟,双生的
哺乳时间加倍。1980年以后,女工在经期反应严重,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 怀
孕后不能坚持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怀孕满7个月后,每班给1小时的工间休息;生育给
56天产假,产假期满仍未恢复健康不能工作的,按病假处理;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哺乳
女工,每班给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工间休息、哺乳和哺乳往返时间,均作为工
作时间;年满25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增加产假4个星期。
1979年12月,在山东省女工保护调查小组的帮助指导下,分别对纺织、化工、水
产、 房产、二轻5个系统的女工劳动保护进行了重点调查,对全市女工劳动保护情况
进行了调查摸底。重点调查的五个系统108个单位,有女职工49882人。其中,全民所
有制单位女工42890人,占85.98%;集体所有制单位女工6992人,占14.02%。绝大部分
单位对女工保护工作比较重视,市卫生局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条件较好
的中央、省属企业和纺织、化工、轻工、重工系统工厂企业,都有有关部门抓这项工
作, 建立与执行了女工“四期”保护制度。重点检查的108个单位,设有妇女卫生室
的占10%,设哺乳室的占19%,设幼儿园的占27%,设托儿所的占69%。但是,存在问题
仍然不少,有妇女病(月经过多、痛经、闭经、子宫脱垂等)的1127人,占调查单位女
职工总数的2.26%;有职业病的女工1313人,占2.63%;流产女工30人,占0.06%;从事有
毒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种(铅、苯、汞等)的2516人,占5.04%;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
动的工种及高空作业的312人,占0.63%;井下作业8人;潜水作业13人;搬运作业188人;
海上养殖作业4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