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职业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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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机构 1959年4月2日,成立青岛市矽肺防治委员会,下设除尘防尘、早期诊
断和治疗3个小组。 1962年,成立青岛市尘肺诊断组,在青岛市结核病防治院设尘肺
门诊。1965年,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职业病门诊,开展对工厂接触有毒有害作业
人员的查体与诊治,负责有机磷、苯等中毒病人治疗效果的观察。1976年,市化工局
职业病防治所成立,有医护人员41人。青岛市结核病防治院、青岛市沧口医院、青岛
市中医院、青岛港务局医院、青岛铁路医院、青岛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职工医院等都
相继设专职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971年2月,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撤销,改建
为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1981年5月,复为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 。负责青岛市工业职
业病的预防、治疗和科研工作。全院共有医疗技术人员107人,设病床300张。1979年
8月8日,成立青岛市职业病诊断小组,办事机构设在青岛市卫生防疫站。有些企业自
设休养所或病房,城阳化工厂即设病房供铅吸收工人轮流休养排铅。
开展普查 1963年开始, 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全市粉尘作业工人进行X射线胸大
片普查,至1979年普查拍片3.5万人次,发现矽肺病640人。至1984年底,尚有矽肺病
患者461人。 1979年4月至1980年1月,遵照卫生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医
药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病普查的通知》及山东省职业病普查小组的部署,成立青岛
市职业病普查小组,抽调67名人员组成3个体检队,对全市533个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
有制企业的12230名铅、苯、汞和有机磷作业工人进行体格检查,受检者11735人,占
95.95%。共诊断轻度中毒64人,发病率0.55%,观察吸收对象158人,检出率为1.35%。
1980年5月开始, 对全市有机锡、有机氟、无机氟、氟乙烯、丁二烯、苯的氨基硝基
化合物(不含三硝基甲苯) 、环氧氯丙烷、丙烯腈、铬盐和锰等10种毒物作业的106个
工厂进行普查,受检职工4439人,受检率达到93.6%。检查出职业性损伤547人,发病
率为12.32%。1986年,全市职业病查体共计63052人次,查出职业病可疑者427人,经
市职业病诊断小组确认23人。
报告制度 1957年,青岛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及职业病报告试行办
法》 , 确定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染料厂和青岛化工厂等25个工厂为试行单位。
1959年12月17日,根据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
精神, 制定了《青岛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 ,1961年1月1日起执行。
1965年,在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设立职业病门诊后加强对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管理,
规定对确诊病人必须经过系统的临床检查,建立完整的病历和登记卡片。“文化大革
命”期间,职业病报告制度基本停止。“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报告制度。1983年起,
在统一方法、统一标准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全市开始建立职业中毒档案,实行每厂一
袋,每人一卡,为进行职业中毒的动态观察,开展防治创造了条件。
休养治疗 1962年开始,为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市成立矽肺病防治小组,建立
了专门门诊, 实行统一管理,对过去的249名尘肺病患者和新确诊的31名患者,除32
名铁尘肺患者外,都已调离了粉尘作业岗位。1963年,中国纺织工人疗养院开设了40
张床位,吸收各种尘肺病患者轮流疗养。对合并结核需要进行治疗的矽(尘)肺病患者,
安排在市结核病院进行治疗。1964年,通过检查发现,个别单位对矽肺病患者处理不
当,有的单位不给予调动,使他们继续从事接触粉尘作业; 有的调离工作后,没有分
配适当的工作,让他们从事重体力劳动;也有的扣发工资,降低其粮食定量;还有的单
位在精减职工中,将他们精减回家。对此,根据国家及山东省的指示,要求各单位对
矽肺病患者,必须一律调离接触矽尘的工作岗位,根据病情给予休养、治疗或分配从
事力所能及的轻便工作,一律不得让他们从事重体力劳动,也不得按退职办法处理,
对单纯的矽肺病患者,不得和矽肺结核病患者安排在一起,严格防止合并症的发生。
对矽肺病患者,不论工作或休息,都应按照规定给予保健食品待遇。青岛市劳动局等
部门还发布了《关于对矽肺病患者的工资、生活待遇问题的规定》,解决丧失劳动能
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矽肺病人工资、生活待遇问题。
1969年,青岛市参加全国克矽平(P204)治疗矽肺协作组。1970年后,推广克矽平
治疗矽肺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