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矿山安全监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74&run=13

青岛解放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实行监督检查。1982
年,贯彻《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严格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普遍开展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青岛市在贯彻《矿山安全条例》时认真实行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矿山企业及其主管
部门的安全机构,由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有的矿山企业根据实际建立了矿山救
护队。对爆破工、信号工、电工和各种设备司机及其他技术性较强的工种工人,都进
行专门的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从事本职工作。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
施工程必须按时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纳入计划,不得挪用。
青岛市在贯彻《矿山安全条例》中,加强了对社队矿山的管理。凡河滩、堤坝、
桥梁附近及水体、铁路、公路下面;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下面;国有矿山的井田
范围内,禁止社队开办矿山。矿山主管部门对社队矿山的地质、水文等情况的调查和
矿山的测量工作;组织矿山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制
度;对矿山的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组织供应矿山安全生产设备所必需的材料设备
等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矿山企业和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职工由于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规程而造成事故的;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
有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发生事故不积极组织抢救,或
事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追究主要
领导人的责任。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对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
制造成事故的; 对发现有立即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
时报告的;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对批评或者制止违章作业、
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通报批评、罚款、停产整顿直至封闭的处罚。
1985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对矿山安全工
作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