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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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青岛市贯彻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办法,
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50年代,青岛市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山东省的法规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了有关政策规定。法规建设主
要着眼于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减轻职工的劳动强度,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和安全。 1950年5月31日,劳动部公布《工厂卫生暂行条例》。6月9日,青岛市劳动
局通告各公私营工厂企业试行三个月,市劳动局、卫生局、总工会、公安局、青年联
合会、妇女联合会研究制定了试行计划,召开全市公、私营工厂的行政或资方负责人
会议,进行部署并组织力量对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普遍检查,二次重点检查。各工厂
企业均制定了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58.5%的单位建立了工厂安全卫生
委员会,有11个单位新增医护人员21名,更多的单位购置了医疗设备及药品,以保障
职工的健康。 青岛小港、沧口搬运工伤病人员7月份比6月份减少1/3,解决了不少解
放前遗留下来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保护了劳动者身心健康。1951年,贯彻《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市劳动局和工会组织的督促推动下,各工厂企业开始扭
转“只重机器不重人”的思想,并加强了安全防护措施,在机器的危险部位安装防护
安全装置,发放工作服、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1951年6月2日,
青岛市颁布《青岛市搬运有毒物品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货主应注意事项;港务、
海关、搬运单位在签定生产合同的同时应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要求卫生、工会部门要
对工人群众进行防毒常识教育;违犯《办法》的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953年5月25
日,市劳动局发布《贯彻试行〈山东省建筑业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函》。全市各单
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作业规则和措施,设“安全绳索圈栏”、“安全标志”、
“安全筐”、“防护网”等装置,使建筑安全作业有很大改善。1954年全市建筑行业
职工伤亡事故比1953年下降了73.8%, 出勤率达到98.5%。1956年7月20日,青岛市人
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严肃地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劳动保护
法规保证工人安全健康的通知》,贯彻执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简称“三大规程”)后,以市劳动
局为主成立了“贯彻国务院‘三大规程’领导小组”,制定贯彻执行意见。在青岛第
二棉纺织厂、铁道部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试点,逐步推开。各工厂企业单位边学习、边
贯彻、 边检查、 边改进,全市215个单位,检查出事故隐患15949条,当年就解决了
8095条,开支56.5万元。
六七十年代,青岛市在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的同时,着重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
职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认识,强调各级领导在管理企业生产时,必须负责管理
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市及企业主管部门每年集中检查1~2次安全生产,工厂企业在
年节前检查安全生产,车间每周检查安全生产,班组在班前班后检查安全生产,形成
制度。1965年11月,青岛市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强调对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的修改要“先立后破”,对锅炉、受压容器、起重机械、电气及其他机械设备和
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必须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法规建设亦随之深化。
1985年,青岛市颁布了《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承包中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关于对
五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劳动安全监察暂
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从局长(经理)到工人群众,从管理机构到生产班
组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职权和范围;规定了工伤事故
调查处理和经济奖惩等。1986年,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劳动局、工商局、税务局、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共同发布《青岛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建筑业安全生
产的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办法,使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
开始好转。同年11月,青岛市成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
考核委员会,统管全市五个特种作业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至年底共培训特
种作业人员332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