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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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厂矿企业生产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后,劳动条件很差。工人为生
计所迫,不得不从事一些危害个人身心健康及缺少安全设施的劳动。工厂主为榨取工
人廉价劳动力,非但不更新安全设备,改善劳动条件,还经常延长工时。大量雇用女
工、童工,迫使工人从事超负荷劳动,以致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工人患职业病及其他
疾病也很普遍。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虽曾颁布过《工厂法》、《矿场法》、《工厂
安全卫生检查细则》等法规,但在青岛多未实行。
青岛解放后,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了各级劳动保护安全管理机构,每
年投入资金用于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企业和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工会组织采
取各种形式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
查,对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以严肃处理。各厂矿企业还普遍
推行了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和女工、未成年工都享有特殊的保护。
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各种安全规程未能认真执行,安全设施未能
及时更新换代,加上一些乡镇企业盲目上马,缺少安全卫生设施及管理,伤亡事故和
职业病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