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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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取暖补贴 1955年起,青岛市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取暖补贴暂
行办法》实行取暖补贴。确定每年的12月、1月和2月三个月,按本人工资的4%计发取
暖补贴费,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1966年改为每人每月补贴2.5元,一次性发给7.5
元。1970年,山东省财政局、劳动局通知,国家机关工资标准13级和13级以上或现行
工资相当于13级以上的人员不发给取暖补贴。 1978年, 贯彻国家财政部、劳动总局
《关于改进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政13级和相当于13级以上人员凡在实
行取暖补贴地区的,从1977年起发给冬季取暖补贴。1978年12月,山东省计委、财政
局、劳动局《关于冬季取暖补贴问题通知》规定,执行范围地区扩大到县,人员扩大
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职工,标准提高为每月4元,3个月共12元。包括退休职工和学
徒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 (包括实际工作不是一年但合同期
限规定在一年以上的)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办理。1980年,退职的职工也发
给取暖补贴。
粮价补贴 1965年,青岛市开始执行粮价补贴。1966年,按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规
定, 职工每人每年补助4.5元,粮价补贴只补助国家供应口粮部分,自带口粮的部分
不补。补贴对象是国家职工,包括服役制干部、临时工、季节工。集体所有制单位参
照执行。
1968年,停发粮价补贴。1971年,恢复执行粮价补贴,原粮价补贴的范围和执行
标准不变,1968~1970年停发的,按规定标准、范围补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
不足一年者, 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补发。1971年5月,执行粮价补贴的标准、范围包
括退休职工和劳动部门正式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自带粮部分不补,只
补由国家供应部分。省内互相调换的职工,有工资差别的,四类区调入三类区的工资
标准未动的不补,工资标准按三类区变动的补。1976年12月,粮价补贴作了调整,执
行工资区标准的国家职工(包括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合同
工均发给粮价补贴。工资级别在13级和13级以上的国家机关行政人员 (包括基本工资
额相当于13级和13级以上的其他人员) ,八类工资区类别的职工不实行粮价补贴。补
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1.2元;每百斤粮的补贴金额,统一定为1.30元。从1977年开始,
粮价补贴改按月随工资发给。1978年12月,按照山东省计委、财政局、劳动局统一粮
价补贴的通知,从10月份起,国家职工每人每月按2元的标准发给。1979年11月1日起,
新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新招用或续订合同的临时工(含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等,
均不再实行粮价补贴。青岛市规定调入市内的职工(包括分配的转业军人),原享受粮
价补贴的,一律改按青岛市的标准执行,未享受粮价补贴的,调入后也不实行粮价补
贴。 1980年7月,青岛市执行山东省计委、物价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提高工资
区类别冲销粮价补贴的通知》 ,增加工资0.5元以上的,均应以本人1977年10月份的
工资为准,冲销粮价补贴。标准工资在50元及50元以下的冲销粮价补贴0.10元;50.01
~80元的冲销0.20元; 80.01~100元的冲销0.30元; 100.01~150元的冲销0.50元;
150.01~200元的冲销1元;200.01~285元的冲销1.50元;285元以上的全部冲销。增加
工资额不足0.50元的,不冲销粮价补贴。冲销粮价补贴,从1980年8月起实行。
上下班交通补贴 1965年11月,青岛市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制度。实行的范
围是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居住地离工作单位10华里以上的职工。补贴标准按乘火
车、 汽车月票或季票面额的60%由企业补贴。本人住集体宿舍每周回家一次的补贴票
价的70%;骑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补助修理费1元。1975年9月,扩大了补贴范围。行
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计划内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均可享受
交通补贴, 标准改为每日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3站以上,购买月票个人负担1.50元,
超出部分由工作单位补贴。住集体宿舍公休日回家的职工,每次凭车票补贴票价的70
%。工作单位距家超过4华里以上,骑自行车上班的,每月发给自行车补贴1.5元。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11月起,按国务院规定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补贴
范围为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下同)、临时
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广播员、水利员等人员)、退休职
工。1978年退职的职工,经组织批准带原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
人每月5元。农业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2.5元。因工死亡职工不分供养人口多少,每
月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2.50元。 1979年11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
亲属按死者生前领取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 一次补发相当于3个月、4个半月到6个
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救济费。按国家规定领取护理费的人员,每月增发2.50元,按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人员,每月增发2.50元。1979年11月
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本单位的补贴标准发给。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副
食品价格补贴按照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1985年7月后,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凡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取消副食品价格补贴。企业单位按国务院
规定套改工资的人员,原执行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政策不变。职工退休后移地安家的,
其副食品价格补贴改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
肉价补贴 1985年5月,开始发放肉价补贴。青岛市(不包括市属县) 职工每人每
月补贴5元, 县及乡镇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元,高等院校教职员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
回族职工按所在地补贴标准增加1元,民办教师补贴1元。1985年10月又规定,离、退
休职工和按国务院1978年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合同制工人、学徒工、轮换工、试用
工、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凡属非农业户口的,均按所在地固定职工的补贴标准发
给,属农业户口的和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领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人员,按山东
省革命委员会1972年规定领取40%救济费的退职职工,按当地固定职工的1/2标准发给。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 每户每月按当地固定职工标准的1/2发给。领取供养直
系亲属救济费的, 按其领取6个月、9个月、12个月救济费的不同情况,分别发给3个
月、4.5个月、6个月的肉价补贴。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肉价补贴,按照全民所有
制单位的规定执行。
回民伙食补助 1965年11月, 开始发给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每人每月3.5元。
由于“文化大革命” 时期执行混乱,1978年8月,中共青岛市委统战部、市劳动局和
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客观条件限制,
不能设立回民食堂、专灶或专用炊具单位的回族等禁猪少数民族职工,因离家远不能
回家吃饭,而必须在外买饭吃的,不论在外买一顿或两顿,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
3.5元。1979年11月,青岛市回族职工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元。
洗理费补贴 1980年10月, 开始发放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职工洗理费补贴。
1981年8月,统一洗理费标准,男职工每人每月1.60元,女职工每人每月2.40元(含卫
生费0.8元)。1984年国家机关洗理费标准提高后,企业职工洗理费标准改由企业自主
决定,一半以上的企业,参照国家机关标准水平,调整了职工的洗理费标准,个别单
位比国家机关的标准还高些,有的维持原标准发放。
图书补助费 1984年6月,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凡在职的科技、文教、卫生、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或取得中级以上学术和技术职称基本工资
100元以下的, 工作满18年的知识分子,每人每年发给40元的图书补助费。同年11月
实施范围扩大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凡符合198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人
员(包括基本工资在100元以上的),其图书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其他在职职工
每人每月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