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费用的来源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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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支付 青岛解放后,劳动保险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
政方面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按月缴纳劳动
保险金, 由工会组织办理。 企业行政直接支付部分,由企业分别从“工资基金”、
“福利基金”、“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直接列支。支付的项目是: 因工、非因工病伤
医疗期间的假期工资,产假工资,因工死亡丧葬费,医疗费及医务经费,疗养所和业
余疗养所经费,营养食堂经费,托儿所和哺乳室经费以及其他开支等。
专管部门收缴和支付 青岛解放后,企业行政按月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3%的劳动
保险金。其中,70%留存基层工会,30%存入全国总工会银行帐户内。基层工会留存的
70%用于支付非因工病伤救济费、 退休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费、丧葬补助
费、 生育补助费、疗养员伙食补助费等。1969年2月后,原由工会支付的劳动保险费
用,全部改由企业自行支付,使社会保险变成企业保险。
1984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费用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
制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待遇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由企业保
险改为社会办保险。青岛市和各区、县都建立了劳动保险公司,为同级劳动部门所属
的事业单位,市劳动保险公司对内仍为劳动保险科,编制10人,各区、县劳动保险公
司编制4人, 全市50人。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国家资助,企业多纳,个人少纳的原
则, 用人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20%税前提取,计入成本,按月缴所在区、县劳
动保险公司; 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2%,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各项待遇由青岛
市劳动局所属劳动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发放。
移居住地支付 1960年7月, 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享受长期保险待遇的移地支
付试行办法》 ,1963年1月,全国总工会修改颁布了《关于享受长期保险待遇移地支
付暂行办法》,青岛市按《办法》规定: 凡长期领取保险待遇的职工和家属转移居住
地点时,可到移居地点的工会组织领取待遇。患病时,可在移居地点指定的医疗机构
就医,费用由支付待遇的工会组织按规定报销。1960~1968年,青岛市转往外地长期
领取保险待遇的职工760人。 其中,转往山东省各地546人,转往21个省市214人。外
省市转来青岛市的326人。 其中,山东省各地转来的170人,其他24个省市转来的156
人。1969年,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以后,这个办法也随之废止。原来外地转
来青岛市长期领取保险待遇的职工,其待遇转由民政部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