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实施范围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52&run=13

固定职工劳动保险 1929年12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工厂法》的实施范
围仅限于“用发动机器之工厂”,“发动机器”的工厂还必须是“平时雇用工人在三
十人以上者”,工人的范围系指“直接从事生产或辅助其生产之工人而言,其雇用员
役与工作生产无关者不在此限” 。1933年1月,青岛市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工人待遇
暂行规则》的实施范围有所扩大,但待遇标准均低于《工厂法》。
青岛解放后,全市工厂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除工厂职工以外,商店店员也通过协
商签订合同的办法解决了一些问题。1950年4月颁布的《青岛杂货业劳资集体合同》,
不仅规定商业职工病、死的医疗待遇和年老退休金待遇,还规定: “本业各商号劳资
双方全体人员无论其参加签订与否,也无论其工会及同业公会之会员与否,切须一律
遵照执行。”
1951年, 政务院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
私营和合作社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铁路、航运、邮电三个行业的各企业
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对暂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由企业行政或资方与工
会组织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办法解决。全市100人以上工厂企业64个,职工39262
人开始实行劳动保险。有625个单位(23713名职工)行政或资方与工会组织签订了集体
合同。对既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又未签订合同的单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
残问题,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协商解决。
1953年2月, 政务院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厂矿、交通事业的基本
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同时还提高了有关保险待遇的标准。根据修改后的条例,
全市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增加到91个,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增加到82216人。
有17个行业、2642个单位、26169名职工,签订了劳动保险集体合同。
1956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
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场、造林等13个行业和部门。全市
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增加到268个,职工增加到211984人,占职工总数的64%。
1976年12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对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企业实
行〈劳动保险条例〉 的通知》 下达后, 全市又批准348个单位,122864名职工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
1986年,全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近2000个,职工525675人,
全部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临时工、季节工劳动保险 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劳动保险条例》
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为临时工、季节工的生育、疾病、伤残、死亡等劳动保
险待遇作了规定。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个月,其医疗待遇与一般职
工相同。在医疗期内的由企业单位按月发给病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医疗
期满未痊愈者, 由企业单位付给本人工资3个月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救济费,临时工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 发给2个月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临时工怀孕及生育,
其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企业单位正式职工相同,产假期间发给
本人工资60%的产假工资。
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 1984年6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青岛市城镇劳动合
同制试行办法》,规定在全市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县以
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招收工人时,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社
会保险制度。在合同期内,除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待遇外,其他待遇与固定工基本相
同。 从1984年1月起,收缴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费。到1986年底,市内五区1157
个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30682人。 1986年全市2604个单位投保,当年收缴养老保险费
1483万元。
街办企事业人员劳动保险 根据街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条件,青岛市经委、市财
政局、市劳动局共同制定了《青岛市街办集体企事业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1979
年10月开始执行。全市有149个单位,34137人实行了这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