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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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末, 青岛开始实施劳动保险。 1929年以后,除南京国民政府公布
《工厂法》,青岛市制定的有《青岛市工人待遇暂行规则》和华新纱厂、青岛永裕精
盐厂等自行规定的工厂规约。这些规约虽有劳动保险之内容,但实施范围很小,保险
项目很少,标准低,执行也很不落实。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
治时期,均无什么发展。
青岛解放初,国营企业参照解放较早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则通过订立
合同办法处理。1951年,执行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起,
进行了多次修改,放宽条件,提高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工厂企业职工的生、老、病、
死、伤、残等有了相应的保险待遇。
“文化大革命”时期,承办劳动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企业职
工劳动保险统筹制度被废除,退休费、长期病假的疾病救济费等劳动保险费用,改由
企业直接支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对劳动保险制度
进行了重大改革。1983年1月,青岛市开始实行《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待业保险制度。
1986年,全市企业实行了退休费市区、县(区)两级社会统筹,消除了新老企业退休费
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增强了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