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末, 青岛开始实施劳动保险。 1929年以后,除南京国民政府公布
《工厂法》,青岛市制定的有《青岛市工人待遇暂行规则》和华新纱厂、青岛永裕精
盐厂等自行规定的工厂规约。这些规约虽有劳动保险之内容,但实施范围很小,保险
项目很少,标准低,执行也很不落实。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
治时期,均无什么发展。
青岛解放初,国营企业参照解放较早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则通过订立
合同办法处理。1951年,执行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起,
进行了多次修改,放宽条件,提高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工厂企业职工的生、老、病、
死、伤、残等有了相应的保险待遇。
“文化大革命”时期,承办劳动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企业职
工劳动保险统筹制度被废除,退休费、长期病假的疾病救济费等劳动保险费用,改由
企业直接支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对劳动保险制度
进行了重大改革。1983年1月,青岛市开始实行《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待业保险制度。
1986年,全市企业实行了退休费市区、县(区)两级社会统筹,消除了新老企业退休费
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增强了企业的活力。
第三篇 劳动保险
20世纪20年代末, 青岛开始实施劳动保险。 1929年以后,除南京国民政府公布
《工厂法》,青岛市制定的有《青岛市工人待遇暂行规则》和华新纱厂、青岛永裕精
盐厂等自行规定的工厂规约。这些规约虽有劳动保险之内容,但实施范围很小,保险
项目很少,标准低,执行也很不落实。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
治时期,均无什么发展。
青岛解放初,国营企业参照解放较早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则通过订立
合同办法处理。1951年,执行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起,
进行了多次修改,放宽条件,提高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工厂企业职工的生、老、病、
死、伤、残等有了相应的保险待遇。
“文化大革命”时期,承办劳动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被迫停止活动,企业职
工劳动保险统筹制度被废除,退休费、长期病假的疾病救济费等劳动保险费用,改由
企业直接支付。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对劳动保险制度
进行了重大改革。1983年1月,青岛市开始实行《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
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待业保险制度。
1986年,全市企业实行了退休费市区、县(区)两级社会统筹,消除了新老企业退休费
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增强了企业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