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就业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52&rec=5&run=13

青岛解放后,主要有统包统配、自谋职业等就业制度。1952年10月,根据政务院
《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全市进行全面劳动就业登记。登记对象为:失业工人、
求职的旧军官和旧官吏、独立劳动者、失业的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破产的小工商
业主、求职家庭妇女等。对登记人员强调统筹分担和统一介绍,安置职业采取全部由
政府包下来的办法,由劳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按计划直接介绍。1953年下半年,中共
中央及时提出劳动就业新方针,即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1953年10月开始,青
岛市积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1954年结合失业工人清理工作,普遍进行了一次劳
动就业新方针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谋职业、自找生活出路的积极性,纠正单纯等
待政府分配工作的依赖思想,扩大了就业门路。1953年下半年至1955年,仅自谋职业
到劳动部门备案的就有7134人,占同期就业总人数25497人的28%。在安置就业方面,
采取企业自行用人与政府介绍相结合的方针,给公私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用人的机
会。各公私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内自行招雇。在失业登记人
员条件不符时,再经一定手续在全市范围内自行招雇,仍有困难时再由政府予以介绍。
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用人,并到劳动部门
备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社会劳动力逐渐得到了安置。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会闲散劳动力人数逐年增多,在就业门路方面,随着社会
主义改造的进展,限制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业门路越来越窄,1963~1964
年,劳动就业面临严峻的局面,青岛市贯彻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
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社会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进行统一登记,实行统一计划、
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动员上山下乡; 符合国家需要的,根
据国家用人计划,安排到国营企事业单位; 符合街道生产、服务组织要求的,安排到
街道生产、服务组织。严格规定任何部门不经劳动力介绍所介绍,不准从社会上吸收
新工人(包括临时工),重新强化了统包统配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就业门路太窄太死的问题日趋突出,劳动就业形势更为严
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开展劳动就
业制度的改革。一、改革城镇劳动力统一由国家包揽往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
业单位安置固定工的办法,积极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
共同努力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二、改革劳动力由国家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
业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办
法,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一方面使企业能根据生产情况选择自
己所需要的劳动力,以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使劳动者能够把
国家需要和自己的专业、 爱好、 志愿结合起来选择职业,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1982年,青岛市开始在黄海饭店等六个单位新招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1983年
全面推开。除国家规定的转业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等仍实行固定工制
度外,其他人员就业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对复员退伍军人,港澳台胞及归侨,从事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渔业
捕捞、盐业生产职工的子女,国营农场及劳改农场职工的子女,老艺人的子女,各种
落实政策人员,释放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均按政策规定
作了妥善安置。对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予以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