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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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除根据国务院、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工资制度改革调整职
工工资等级外,1953年后,青岛市国营、地方国营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工资调整制
度,企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指标,按年或季给部分符合升级条件的职工升级。
1956年工资改革后,职工的升级由国家统一安排,各单位不得自行升级。1959年6月,
青岛市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对企事业单位部分职工的工资做了调整。确定工业、基本
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30%(有的
为适当扩大升级面,采取升半级的办法,原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不变),职员升级面,
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10%。 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工人及商业部门的售货员,服
务业和饮食业工人的升级面,平均不超过原有人数的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
升级,个别必须升级的,在不超过总人数2%的范围内调整。文教、卫生部门重点放在
高、中等学校教学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中工资较低的人员,分别按4%~5%的比例调整。
工人的升级条件,要求按技术水平、生产成绩、劳动态度和适当照顾工龄确定。
职员按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确定升级。工人职员一般升一级,升半级的工人在技
术水平方面,要符合或接近上一级技术标准要求。实行岗位工资制的工人,一个岗位
只有一个工资标准的不升级。一个岗位有几个工资标准的,按升级办法处理。暂时不
能建立工资等级标准的企业,对表现突出工资偏低的工人适当增加工资。
企业职员的升级,除考虑内部各类人员之间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对
已高于国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一般不再升级,低的按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
资标准升级。职员内部,根据技术人员的工资比财经人员偏高的实际,规定了财经人
员适当多升,技术人员少升。在企业领导干部中,主要是解决由于1956年工资改革中,
增资受13%或20%限制而造成领导者工资低,以及由工人提拔的干部工资偏低的问题。
企业中工勤人员也按职员的升级面进行了升级。
1963年8月初,根据国务院部署青岛市再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调整的内容是:职工
升级、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改进企业干部和商业业务人员的工资制度等。
按照规定,全市职工升级面不超过40%,具体划分为:工人按40%升级;行政18级及
其以下的干部(包括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
级面与工人相同; 国家机关17~14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的升级面最
大不超过5%; 10级以上一律不升级。对相当于行政17级及其以上的科学研究、工程技
术、教学、医务、经济人员,升级面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予以照顾。其中,相当于行
政10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升级。在升级中,干部不得占用工人的升级面。
升级条件是: 根据职工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与工作成绩和劳动态度来确定。多
年未升级,工资等级明显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满5年,转正定级后一直未升级的大
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正式工作满3年的中专毕业
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其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工资的,升级时适当照顾);
提职未提级而工资又偏低的工程技术和行政领导人员,予以优先升级。在编的下放干
部, 参加学习的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3年的临时工,以及精减下来准备调剂
的职工,按升级条件升级。不升级的人员是:病休1年以上,带部分工资回乡、回家,
精减下来准备退职、退休的职工; 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特别是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分子。对已达到本工种最高工资等级的工人,不能突破等级线升级,但对某些工作繁
重而最高等级线偏低的装卸、搬运工人经报山东省批准,其最高等级线提高一级。
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可以升两级,一般只升一级,
已有半级制的工人,升级时纳入正级。
在这次调整工资前,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干部 (包括行政干部和技术
干部) 的工资制度比较混乱,有的执行职务工资标准,有的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
有的执行工人工资标准,还有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执行军队的工资待遇等等。通过调整,
企业干部一般都改行了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商业、粮食、供销企业业务人员 (包括售
货员、采购员、保管员等),也统一、简化了工资标准。
1963年后,职工连续多年没有升级,工资普遍偏低。1972年初,按照国务院1971
年11月的决定调整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范围
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
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矿
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 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4级工,
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72年3月,对铁路机
车乘务员和调车组的工人,也比照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年限分别放宽一级。
调资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 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
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和低于1级的工人,青岛市规定以不超过这部分职工
的50%为限,经群众评议和领导批准,调高两级。
这次调资规定:调高一级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本人工资标准执行;在5元以下的,
增加到5元。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
调动工作的人员,属调资范围的,在本人原工资基础上,按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级
差增加工资。
有保留工资的人员, 属调资范围的,本人标准工资加保留工资在4级以下的,调
级增加的工资不抵销其保留工资; 超过4级的,调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超过4级的部
分,抵销不完的,仍予保留。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按照本人工资对照其工作岗位工
资标准确定调级范围进行调级。
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人员,以26、25、24级作为“相似工人工资等
级”1、2、3、4级。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以与行政人员相近的工资
额分别确定相似等级对照关系。实行岗位工资制的纺织运转工人,“相似”级别以最
低档作为“相似”一级,档与档之间级差够5元的算一级,不足5元的调两档算一级,
调一级的不得超过两档。实行工分制的农业工人,按纯收益提取分配基金记分的,不
调整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随同全民所有制单位一起调整工资。街道集
体所有制工业工资的确定,一般低于市、区属同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水平。这次
调整工资增加的钱数,都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经济基础薄弱、负担能力差的单位,
从1972年1月1日起补发。 这次全市全民单位升级的职工有44769人,占升级统计范围
职工总人数的15.85%, 月增加工资27.94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24元。其中,升两
级的2159人占升两级范围人数的47.45%。
国务院决定于1977年再次进行工资调整,解决多年积累的工资问题中最突出、最
迫切的问题。增加工资的时间,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调整范围是:1971年底前参加
工作的企业工人1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
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及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 (相似工人
级别的确定,仍按1971年的统一规定执行) ,表现好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
好的缓调, 缓调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的10%。此外,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
他职工(不包括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工资
的人数, 不得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
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各种形式的轮换工、亦工亦农工、支
援工、家属工等,都不属调整范围。
缓调的职工, 满1年后重新评定,转变好的可以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
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
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标准工资级差增加工资,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
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当工人或当干部,
批准调整工资的也可增加7元。
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
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 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
于37元的,分别增加到36元和37元;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实行3、4类工资区标准工
资低于41元, 5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和42元,但每人每月
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5元。 个别表现不好的缓增。1971年底前计划内的临时工,
也列入调资范围,批准调资的每人每月一律按5元增加工资。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条件和增加工资额的规定,以及不属于调
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用适当增加工资的办法,与国营企业基本相同。批准
调整工资的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包括调级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7元。
1977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15.31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46.75%,月
增加工资83.19万元,人均月增加工资5.43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升级的职工5.95万人,
占50.3%,月增加工资29.66万元,人均月增工资4.98元。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提高主要的8种副食品销售价格给职工实行
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同时,给一部分职工升级。青岛市郊区、县工资区类别由三类升四
类。青岛市区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
业、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偏低的,按2.83%的增资幅度,提高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
再安排职工升级。这次升级的重点是各行业、各个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经过
考核评比,择优升级。各单位都成立了由党政领导、工会干部、劳动工资干部和群众
代表组成的考评升级委员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升级面以1979年10
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为基数, 按40%计算升级面。对1978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和尚未定级的职工,不列入上级分配升级面的计算基数。干
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不互相占用。其后,山东省陆续下达几次增发的升级指标,
要求与40%的升级指标合并使用。其中: 青岛市的高等学校增加8%;科研、设计、体育
单位增加6%;医疗卫生单位增加4%;文艺单位增加2%(1978年已增加过4%)。主要用于讲
师、工程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文艺人员的升级。环卫粪
便处理单位、火化场、陵园、公墓等增加12%;中、小学,中专,技校,幼儿园增加6%;
农、林、水、气象部门和广播、文化部门,市属的增加4%,县属的增加6%; 市级机关
增加4%,县级机关增加6%,公社级增加10%;市、县属科研、设计、体育、医疗、文艺
单位的行政人员和工人,增加2%。
这次调整工资一般升一级,个别升两级。升级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
和技术(业务)高低,由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升级按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资,级
差小于5元, 增到5元。1979年青岛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12.16万人,占已定级
固定职工总数的45.05%,月增工资总额85.75万元,冲销部分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后,
人均月增5.96元。青岛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数仍沿用合作化初期的工人工资标准,
一般一级工资26~27元,有的仅24元,低于国营企业学徒工最后一年的待遇。1979年
末,结合调整工资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统一调整了工资标准,集体所有制单
位升级职工6.21万人,占已定级固定职工的48.84%,升级职工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03
元。
1981~1983年, 分3年对全部职工进行了一轮普遍性调整工资。首先从1981年10
月起,根据国务院通知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育系统运动员、
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工作者普遍升级。升级范围: 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
学(含相当中、小学的其他学校) 教职工;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取得“士”级技术
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1978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 ;1976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工资偏低的其他卫生单位的人员;体委系统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及体育队、
校、基地中的固定工。一般晋升一级,少数升两级。升级办法规定: 先补、后靠、再
升级。补级差,1977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7元只增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
的,按当时工资标准补齐级差。靠级,现行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低于机关
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级别的,靠到行政级的工资额。运动员、在任专职教练员的现
行工资(包括体育津贴)靠入新工资标准。升级,已靠机关级的,按机关工资标准级差
升级;未靠机关级的,按原标准级差升级。教育、卫生、体育三系统,共升级40087人,
升级面82.72%,月增资33.81万元,人均月增8.43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
面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级面21.72%。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人均月增9.16元。
升一级的18799人, 升级面62.3%; 升两级的7962人, 升级面26.38%。卫生系统升级
13054人,人均月增6.88元。升一级的11376人,升级面63.28%; 升两级的1678人,升
级面9.33%。体育系统升级272人,人均月增11.48元。升一级的203人,升级面65%;升
两级的69人,升级面22%。
根据国务院决定, 自1982年10月1日起, 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工资。
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一般晋升一级。有学历和技术职称 (讲师、工程
师以上) 的中年知识分子,有县(处)长、乡长职务工资偏低的人员升两级。对1977年
升级受增加7元限制, 未长满级差的,予以补齐。升一级的,按时行工资标准级差增
资。升两级的,第二级按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相应等级的级差增资。全市机关、事
业单位升级职工42966人, 升级面96.26%。 其中, 升两级的3284人,月增加工资额
4.71万元,人均月增工资14.34元(不含1981年升过级这次又补升一级的)。
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1983~1984年,对全市企业单位职工普调了一次工资。批
准调整工资的职工,增加的工资自1983年10月起发给。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
特点是,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职工调资升级的
资金来源由国家分配增资指标和企业自有资金两头分担,采取考核浮动升级。实行调
改结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还包括全民所有
制企业单位所属的未列入1981、1982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中属调整工资范围的
职工; 1983年9月底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未列入1981年调整
工资范围,属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 1971
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
1979年1月1日后分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
生);已按国务院1981年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地增加工资范围的;以及1982年10月1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位,未参加调整工资的职工。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的企业,在1983年一次调整工资;
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按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1983年先发部分升
级所增加的工资或先给部分职工升级,1984年再补充其余升级增资部分或再调整其他
职工的工资。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对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
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可以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
工资。 1983年, 企业调整工资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
3.5元计算, 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较多地
增加工资的指标, 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计算, 均从同年10月起摊入成本。
1984年起,将增加工资的其余部分摊入成本。工资调整增加工资的金额按列入调整工
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和较多增加工资的人数计算, 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7
元,实际平均级差大于7元的按实际平均级差控制。
属较多增加工资的各类人员,按新拟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不能
超过上一等级升一级增加工资后的工资额。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所属的教育、
卫生、事业单位) 的干部和职工的升级,分别按所任岗位实行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
工资。1983年1月1日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符合升级条件的,可按规定调整工
资。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不升级。 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1978年以来升过级的(含15级升到14级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需要升级的,按照规
定和程序办理。严重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的; 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不服从分配的;以及违反计划
生育、长期病休(不含因工致伤、致残)人员等,不调整工资。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升级。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办法,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有关规定办理。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升级的职工200530人,升级面96.41%。其中,升
一级的194385人,升级面93.46%; 升两级的5729人,升级面2.75%;不升级的3509人,
占应升级范围的1.69%。月增工资150万元,人均月增7.4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升级的
职工155603人,升级面95.24%。其中,升一级的154491人,升级面94.56%; 升二
级的976人,升级面0.6%。月增工资108.78万元,人均月增6.99元。
1985年后,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工资升级工作,各单位自行安排工资升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