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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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废除解放前的旧工资制度,经过三次重大的
工资制度改革,建立起统一的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使职工的工资待遇随着生产的发展
得到改善和提高。
1951~1953年, 青岛市分3批对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一次改
革。1951年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等级工资制,实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工资单位,把杂乱多
样的工资制,包括供给(包干)制,按产业分类,工人实行8级或少于8级的等级工资制。
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初步改变了高低悬殊等不合理状况。
职工均按新工资标准进行定级,工人参照《技术标准》,根据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劳动
态度表现,适当照顾工龄长短进行定级; 职员及技术人员按照职务高低、业务能力、
工作态度等条件定级,对少数原工资较高的职工,按新工资标准定级后降低工资的,
一般给予保留一部分或全部。但在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中,仍有部分工人、职员实行
机关、部队的供给制待遇。1953年初,根据国家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的部署,在1951年
改革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和新建企业、市属小型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国营、地方国营企业,企业管理机构的所有供给制人员,
均从1953年1月起, 改行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的货币工资制。职工工资有所提高,据
80个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统计,参加改革的职工56367人。其中,增加工资的41345人,
占73.35%;降低工资的10090人,占17.90%;原工资没变化的4932人,占8.75%。工资总
额增加6.74%。 这次工资改革有效地调整了产业间的工资关系。对原机械、铁路、公
路运输等行业,适当多增加了一些工资,对原工资水平较高的纺织业少增加一些工资,
对原工资较高的电信局适当降低了工资。
1951年工资制度改革到1955年,工资增长缓慢,工资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平
均主义比较严重。 为使工资的增长适应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1956年7月国务院颁布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对国营、地方国营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一次全
面改革,并从同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青岛为四类工
资区,市郊县定为三类工资区。青岛市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一
律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产业内部和企业之间性质相同、设备条件相
近的企业工资标准基本统一,同一产业存在的几十种工人工资标准减少到4~6种,企
业内部工资关系进一步合理。多数行业实行8级制,建筑、轻工、食品行业实行7级制,
盐业实行6级制。 适当提高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等级倍数,熟练劳动与简单劳动、
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的工资差别适当扩大。四方机车车辆工厂的工资倍数,由2.82倍
提高到3.15倍,纺织机械厂由3倍提高到3.15倍,第二橡胶厂由2.85倍提高到3倍,耐
火材料厂由2.51倍提高到3倍。青岛市工人最高工资等级与最低工资等级倍数,机械、
冶金、化工、橡胶等行业一般在3倍左右;卷烟、啤酒、酿造、制革等行业最高为3.15
倍,最低为2.5倍。一级工资全市一般在30元左右,最低为27.50元。职员和技术人员
根据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技术复杂程度、工作条件不同划分为9类,每一类
制定3~5种工资标准。技术人员凡能实行职务工资的,均纳入职务工资标准等级。其
中,对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加发了技术津贴和特定津贴。党
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地区工资标准,分别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最高
工资与最低工资倍数由31倍缩小到25倍。为了适当控制工资的增长幅度,同年底,国
务院下达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工资的决定。1~5级降低10%,6~8级降低6%,9
~10级降低3%,1957年1月起执行。工资改革后,青岛市242个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按
标准工资计算,改革前为50.75元,改革后增加到57.14元,每人每月平均增加6.39元,
平均增加12.59%。增资面,26个国营单位统计为96.36%,42个地方国营单位为96.74%,
国家机关为99.38%。增资幅度,国营工业改革后比改革前平均增资10.32%,地方国营
工业增资14.78%,国家机关增资15.61%,卫生系统增资17.03%,粮食、供销系统增资
18.84%,文化系统增资14.52%。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技术工人的
工资,以及过去工资偏低的小学教员、供销社工作人员、部分干部的工资都有较多的
提高。
鉴于私营企业解放初仍执行旧工资制度。当时不少职工工资水平较低,迫切要求
提高工资。1950~1952年,先后在十几个行业,按行业订立劳资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了各类人员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了建筑工人的工资标准。职工工资有不同
程度的提高:电力、织布业增加30%~40%,印染业增加25%~40%,公路运输业增加40%
~50%,冶铸业增加45%~60%,针织、印刷、人力织布业增加30%左右,火柴业增加16
%。 1953~1955年,对私营企业的工资,加强了控制管理,逐步贯彻“私营企业的工
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向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地方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方针。对针
织、造纸、卷烟、印刷、粮食、机制木材等行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革。除
针织业外,工资总额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职工平均工资降低5.95%~38.3%,资方平均
工资降低35.9%~55.85%。
老公私合营企业,在1956年工资改革时,一般都实行了国营或地方国营企业的工
资制度。1956年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1957年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改革的经
验,对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主要是整顿原有的工资制度,执行同
行业统一工资标准;调整一部分工资较低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对具备条件的企业,
建立新工资制度。 公私合营企业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职工共26169人。改革前月平均
工资47.59元, 改革后为50.91元, 平均每人增加3.32元, 增加6.98%。增加工资的
17542人, 占职工总数的67.03%,每人每月增加4.95元。此后,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
管理均纳入地方国营企业管理的轨道。
1985年,青岛市进行了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这次工资改革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
逐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弊端,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的贯彻按劳分
配原则新的工资制度,制定了新的工资标准,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为完善工资制度
打下基础。
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
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改革办法为: 生产经营较好,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国营大、中
型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使用效益工资进行工资改
革;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使用企业奖励基金自费进行改革;建筑业继续实行百元产值
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国家批准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办法的企业和已实行财务包干的
军工、农口企业,仍实行原办法。国营小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继续按有关
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小企业放开搞活政策规定执行。改革的主要内容: 企业职工实
行新工资标准,提高工资区类别,企业干部实行职务等级工资,提高新进人员工资待
遇和职工进行工资升级。
1985年7月1日起,企业工人、干部均实行新工资标准。新工人工资标准仍为8级,
2~8级加了副级。工资标准分为三类产业,按产业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工
人以所在岗位原工资标准的工资额为基数,就近套入新标准:原实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
套入8级(加副级)新标准,非8级制的套入15级新标准。工资额在新工资标准两个等级
(包括副级)之间的,就近向上套入新工资标准,与新工资标准的工资额相同的,直接
套入新工资标准; 高于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工资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予
以保留。商业、粮食等企业的业务人员,按照等级对照关系,套入15级新标准。企业
行政、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等级对照关系改行新工资标准。企业行政人员按大、
中、小企业类型和所任职务纳入职务工资等级线。
工人、干部套入新工资标准后,再普升一级工资,少数职工升两级。学徒工津贴
标准和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亦有不同程度提高。
青岛市的郊区、县由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单位,凡
当时的工资区类别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一致的企业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
教、科研、卫生等部门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都由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青
岛市区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业,
其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1元和31元以下的,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32
元和32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2.75%的幅度调整了工资标准。
1986年7月1日起,青岛市由五类工资区调为六类工资区。凡执行1985年新的企业
工资标准的单位,工人现行工资标准最低一级为35元、36元、37元的,分别按36元、
37元、38元执行。行政、技术人员,统一由现行最低一级工资标准36元,改按37元执
行。
青岛市属于这次工资改革范围的企业共1888个, 职工55.59万人,根据山东省政
府规定,经省劳动局批准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全民所有制地方企业790个,职工28.9.万
人,全年增加工资总额2414.46万元。其中:套改新标准增加工资613.17万元,人均每
月增5.07元; 升级面85%,升级增资1365.52万元,人均月增10.14元;新进人员提高工
资待遇增资411.55万元,人均月增8.84元。1985年提高工资区类别增资6.47万元,人
均月增1.14元; 亦工亦农人员增资25.09万元,人均月增7.81元;冲销附加工资、保留
工资额7.34万元。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新工资标准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1098个,
职工26.67万人,全年增加工资总额2119.57万元。其中,套改新标准增加工资512.49
万元,人均月增4.80元;升级面85%,升级增资1159.95万元,人均月增9.42元;新进人
员增资431.91万元,人均月增10.70元; 亦工亦农人员增资20.33万元,人均月增6.06
元; 提高工资区类别增资8.06万元,人均月增1.18元;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13.1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