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奖励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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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实行的奖励制度,主要有年终双薪、单项奖、跃进奖、综合奖、节约
奖、附加工资等。50年代前期,建有多种单项奖励制度,1958年“大跃进”被取消改
为“跃进奖” , 1960年又称“综合奖”。“文化大革命”初期批判奖金挂帅,统称
“附加工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恢复了
多种形式的奖励制度。
年终双薪 青岛解放前即在部分企业实行。青岛解放后,部分企业保留或推行年
终双薪。1958年对年终双薪进行过整顿,职员与工人的奖金大体相当,约为1~2个月
的工资。 1953年7月,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在国营企业中实行这种奖励制度的均予
取消。
单项奖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青岛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增产节约运动和社会主
义劳动竞赛运动,许多企业为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积极性,根据生产工
作的需要,先后建立起生产奖、合理化建议奖、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奖、安全生产奖、
节约奖、质量奖、超额奖等十几种。由于奖励项目繁多,奖金额过大,标准难以掌握,
工种之间不易协调,在群众中引起许多反映,影响了职工内部团结。1958年强调“政
治挂帅”,名目繁多的单项奖被取消,实行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25%为标准的季度奖。
季度奖按3个等级发给,基本上人人有份。1962年1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
交通运输、基本建设企业工人试行节约奖励制度通知》,对直接、大量使用原材料、
燃料及贵重器材的工人,试行节约奖。1963年,青岛市经批准试行的节约奖有: 第二
橡胶厂节约生胶奖;晶华玻璃厂、第一发电厂、光华玻璃厂的节煤奖;青岛染料厂、青
岛油漆厂节约原料奖; 青岛印染厂节约染料奖;广益化工厂节电奖;公交公司及各运输
公司节约燃料、 轮胎和大小修理费奖等。奖金一般为节约价值的5%~15%,工人所得
奖金按月计发,最高奖金不超过25元。“文化大革命”时期节约奖被取消。中共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又恢复了节约奖励制度。
跃进奖 1958年“大跃进”中,在取消计件工资和单项奖的同时,为了不使职工
收入降低,鼓励职工的劳动热情,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对企业职工 (不包括厂级脱
产的党政工团正副职领导干部) 发给年度一次性“跃进奖”,国家机关、文教、卫生
部门的职工不发。这项奖金规定的实行范围,只发给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属
的生产性企业。奖金标准为半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学徒工每月每人10元。1959年中
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关于发给职工1959年跃进奖的通知》,此项奖金发给国营和已
经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的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农业、林业、
水利、气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城市公用事业、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机构以及
学校、医院、科研、戏剧、电影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企业生产工人按本人月标准
工资50%、 45%、40%分三等发给。企业、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
分别按30元、25元、20元、15元四个等级发给;学徒工按12元、10元、8元三个等级发
给。 青岛市各市郊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人的奖金比市属企业生产工人奖金低5
个百分点,行政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奖金,按25元、20元、16元、12元四个等级发
给。学徒工奖金按10元、8元、6元三个等级发给。同时,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
程师,大专院校教授、副教授、讲师和医院的主治医师等奖金,根据生产、工作成绩
和本人表现,经过民主评议、领导批准,按40元、35元、30元、25元四个等级发给。
1960年,“跃进奖”调整为按人均10元标准分三个等级发放。
综合奖 1959年第二季度开始,在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的工人中试行
综合奖励制度。1960年上半年,全市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外,一般都实行了这项
制度。入厂不到半年的学徒工,不到评奖期限的临时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下放劳
动的干部以及监督劳动的人员,不实行这项奖励。生产工人按季考核评发一次。工程
技术人员半年评发一次。得奖面按实行人员范围的50%~70%掌握,奖金率按产业划分,
冶金、机械、化工、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企业生产工人每季不超过月标准工资
总额的20%;纺织、轻工、食品企业不超过18%;商业、粮食、供销企业的售货员、营业
员、服务员不超过16%。以10~14元为标准,分三等发放。
附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物质刺激”、“奖金挂帅”,综合奖
开始改为附加工资。1969年,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根据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指示精神,对
恢复和补发附加工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凡1966年5月16日以后(以下简称“5.16”)已
由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的单位,仍按当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个人标准执行。在文化大
革命期间停发的, 按停发前1个月实际执行的人员范围和个人标准恢复和补发,改为
附加工资时, 没有享受的人员和1967年1月31日以后新增加的人员不执行。“5.16”
以后停发综合奖的单位,根据青岛市1966年由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规定应享受的人员
范围, 按照本单位停发前1个月的实际开支水平制定方案,改为附加工资。仍在执行
综合奖的单位,也按此原则改行附加工资。实行附加工资的职工,“5.16”以后调入
国家机关和不实行附加工资的单位,自调入月份起停止执行。如再调到实行附加工资
的单位,按调入单位的附加工资制度和标准恢复其附加工资。调入不实行附加工资的
企业单位,仍继续享受附加工资。停止计件工资制的工人,不再实行附加工资。副科
长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副科长以上的其他干部不享受附加工资。原没有实行综合奖金制
度的单位和人员,以及新建企业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再实行奖金制度和附加
工资。附加工资从1979年起职工升级增加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
奖励制度改革 1978年,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
知》,企业恢复实施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奖金额为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
1980年,国营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全年奖金总额为职工1.5~2个月的标准工资额。同
时青岛市在一些行业试行各种奖励制度改革。一是在建筑业实行“全优工程”综合超
额奖,“全优工程”降低成本提成奖; 二是在商业系统试行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把
经理(厂长)基金按工资总额提出的办法改为与利润挂钩,使企业经营成果与职工物质
利益密切结合,利润越高奖金就越高,反之就低。试行经理(厂长) 基金的2/3用于职
工奖励, 1/3用于集体福利。奖金的发放采取按职工劳动成果实行计分算奖办法,在
规定的奖金范围内企业有权决定制定奖励形式和办法。如理发业试行提成奖励工资制,
有的服务业拿出部分标准工资和奖金补贴,与实现利润中按规定的提成率计提的奖金,
合并实行提成奖励工资。
1981年,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改由企业主管部门调控,全年奖金额为职工1~3个月
的标准工资额。
1982年,执行《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规定厂长给职工晋级奖励,每年可给
不超职工总数1%的职工升级,1984年改为3%。强调厂长和职工的升级指标不得互相占
用,厂级领导人员升级不能占用职工的升级指标。1982~1986年,青岛市每年都安排
给职工和厂长升级。
1983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实行第
二步“利改税”。税后余利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基金,50%用于发展生产,20%用于集
体福利, 30%用于奖励职工。扩大企业自主权后,结合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改进奖
励办法。有的企业以职工标准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与奖金捆在一起作为活工资部分,
除固定工资按月发放外,活工资部分与完成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完成和超额完成任
务的增发奖金,完不成任务的减发工资、奖金; 有的企业把生产和经营的各项经济技
术指标,分解成若干个小指标,确定分数,按实际完成的程度计分,最终累计分数按
分值计奖; 有的企业集体承包计奖,把生产任务承包到车间、工段、班组或者个人组
合,提出必要的产量、数量、质量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合理的奖金工资计取和分配
办法,把企业生产经营任务与集体、个人责任利益联系起来; 还有的企业实行以企业
的利润计划为基数,分别层层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规定的
比例分成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