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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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前,港口、铁路、纺织企业和青岛大元橡胶厂(现第九橡胶厂)、卷烟厂
等,曾在主要生产工人或一部分工人中,实行计件工资。1946年,纺织业实行值车工
人论货(计件)工资。划分的工种、品种规定的标准是看台定额,标准产量类似产量定
额,单位工资系为计件单价。完成劳动定额者,计件工资额大体相当于各工种的计时
最高工资标准,超额工资不超过20%。
建国初期,青岛市纺织行业的生产工人一直沿用解放前的计件工资制。50年代,
青岛市陆续在工业、基本建设企业生产工人中推行计件工资制。凡产品长年变动少、
生产周期短、容易制定劳动定额的劳动密集型工种岗位,大多数实行了计件工资制。
到1956年,青岛市有59个企业,30 367人实行计件工资,占实行计件工资企业生产工
人的40.15%。其他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较少,约占生产工人的20%。
1958年“大跃进”中,企业先后取消计件工资。取消计件工资后,对原实行计件
工资的工人,有的企业恢复工人原工资标准,有些企业按工人停止计件前三个月的平
均工资支付。
1960年,青岛市首先在各纺织厂运转生产工人中恢复实行计件工资。1961年8月,
执行劳动部《关于计件工资制问题的几点意见》,取消计件工资的企业陆续恢复了计
件工资制。1964年4月执行劳动部《企业计件工资暂行条例(草案) 》后,企业实行计
件工资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规定工作物等级与工人标准工资等级基本一致或某些重体
力劳动的工种(货物搬运、装卸) ,实行“同一单价的计件工资”;工作物等级与工人
工资等级相差较大的(高低相差一级以上) ,则实行“分段计酬的计件工资制”;对能
够明显区分产品质量等级的,实行了“按质分等计酬的计件工资制”。对多工种或多
数人密切配合操作的工种,以班、组为单位实行集体计件; 个人单独操作且能制定个
人劳动定额的实行个人计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计件工资即被否定,企业再次停止和取消了计件工资,改
按计件工人原工资标准等级,或按工人停止计件工资前三个月的平均计件工资支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青岛市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1980年7月,按照山东省
劳动厅的要求,对已恢复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进行了检查清理和整顿,不符合条件的
或限期未整顿好的企业停止执行。1981年10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将一般计
件(包括超定额计件) 的超额工资,限制在企业平均标准工资的30%以内。对实行超定
额计件完不成定额的, 在标准工资20%以内相应扣减标准工资。实行计件和超定额计
件工资的职工,不再提取奖励基金,也不再发给综合奖。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计件
超额工资部分在企业的利润留成中列支。
1984年,全市计件工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实行全厂最终产品小集体超额计件,
多数实行个人直接无限计件。在商业饮食服务业中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及固定工
资加提成等。 1984年底,全市实行计件工资的人数达到139 830人,占全市职工
总数的15.97%,年计件工资额为12 668万元,占工资总额的19.94%。人均年计件工资
906元, 其中超额工资231.64元,超额34.35%。1985年,有些实行最终产品计件的工
厂停止实行计件制, 全市实行计件的人数下降。 1986年,全市实行计件的人数为67
566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7.29%,计件工资额占工资总额的9.63%。人均年计件工资1
203.55元,其中超额工资260元,超额27.56%。